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①

第一款 从本条批准起一年以后,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上内酿造、出售或运送致醉酒类,并且不准此种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

第二款 国会和各州均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第三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送达各州之日起 7 年内经各州州议会按照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