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而同等”原则的废除
1954 年,最高法院最终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推翻了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裁决。最高法院称,实行种族隔离的公立学校违反了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所保证的“同等的法律保护”原则。最高法院宣布“隔离而同等”的原则在公共教育中没有任何位置。华伦领导的最高法院引用社会学与心理学对种族隔离在黑人儿童身上造成伤害的研究成果,一致裁定,事实上隔离就是“内在的不同等”。这一裁决是废除合法的隔离的开始。
最高法院在教育以外的领域里也坚持这新的“同等保护”的立场。在作出布朗裁决以后的几年里,它宣布在州际运输中实行种族隔离为非法,支持保证黑人投票权的法案,推翻了对民权运动领导人的判决,还经常以法院命令保护民权示威。这些裁决虽然引起了对最高法院的反对(包括要求弹劾厄尔·华伦),但却帮助更大规模的政治运动施加压力要求废止种族歧视。民权团体在这些案件中十分活跃,这说明在政府一个部门(即国会)不愿采取行动而另一个部门(即最高法院)采取行动时,有时也能取得成果。
国会终于在 1957、1960 和 1964 年通过了几个民权法案,从而加入了反对种族歧视的行列。 1964 年法案是在黑人不断施加压力或骚乱情况下通过
的,这是从 1875 年以来此类法案中第一个全面的法案。它禁止在州际贸易中的公共场所(旅馆、餐厅、加油站)、大多数事务中实行种族歧视,并更严
格地实行黑人有平等投票权的权利。
开始,最高法院鼓励井迫使各级政府(联邦、州与地方)与私人完全实行平等对待黑人的措施。最高法院赞成用校车接送学童的办法来结束因居住地不同而引起的隔离状态,但这在像波士顿这样的北方城市遭到反对。80 年代里根总统要求采取反对白人男子的“逆歧视”肯定行动。虽然最高法院近年来作出了上述裁决,但它驳回的与支持的肯定行动的数量是一样多。在目前,不能将最高法院看成是处于保护和扩大少数种族权利的最前线的部门。
种族主义仍然存在,对此,最高法院与我们这个政治制度的其他部门应该共同承担责任。因为在重建时期驳回民权法案并在黑人权利受到最严重摧残的 1883 至 1937 年,不去保护他们的是最高法院。使“隔离而同等”成为白
人至上主义的合法根据的,也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 50 年代末在全国人民面前推行同等权利的努力在许多方面只不过是纠正过去的错误而已。
在实行“隔离而同等”原则的整个历史时期,最高法院的行为既是政治的,又是道德的。有时最高法院阻挠了进行社会与政治改革的努力,有时它将这些改革弄得混乱不堪,有时它又将政治与社会改革推行得过快,超出有些人能接受的程度。然而,“隔离而同等”原则的历史说明,不论我们认为最高法院的立场是否道德,它从来没有远离或者长时期地离开当时控制整个政治形势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