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背景

1776 年 7 月 4 日,《独立宣言》宣布美洲各殖民地为“自由和独立的国家”。这一措辞不仅象征着为脱离英国谋求独立而艰苦战斗的开始,而且还象征着为把各自为政、经常冲突的美国各利益集团、各地区和各州统一起来而努力奋斗的开始。经历了长达 10 年之久的尝试与失误,这部宪法才得以完成,并作为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律基础为人们所接受。

1787 年聚会于费城起草宪法的人们并不是凭空设想的,他们把(1)英国的法律传统,(2)美洲殖民地政府和州政府的模式,(3)邦联条款的经验作为起草宪法的依据。

制宪者所继承的英国政治传统包括《大宪章》,它在 1215 年宣布英王的权力不是绝对的。还包括由英国哲学家们所表述的自然权利概念。尤其是约翰·洛克,他在书中写道,人民是“生来自由”的,组成社会是为了保护他们的权利。许多殖民地人民曾经认为,他们进行革命斗争是为了确保其被残暴的殖民政府所剥夺的作为英国人的传统权利。

在为时 150 年的殖民统治期间,各州学到了许多有关自治政府的经验, 他们运用这些经验来制定宪法。甚至最早的移民者就决心要在得到本社区同意的、成文的法律规章下生活:1620 年,在即将踏上普利茅斯时,清教徒们就签订了《五月花公约》。其他殖民地也有过类似的文件,这些殖民地多数有自己的宪法。殖民地政府的其他一些特点,如两院制立法机构,后来也写进了宪法。革命以后,殖民地人民为抵制英国总督的权力而建立州议会,使之成为州政 府最重要的部门。多数殖民地有一个总督,一个议会,一个司法机关,这种模式后来演变成为宪法上的三权分立。多数殖民地有定期的选举制度,虽然一般只是有财产的白人男子才有选举权。甚至,美洲殖民地与英国中央政府之间的权力分享也为地方政府和全国政府的联邦制提供了令人尴尬的基础。也许最重要之点就是在革命后写入各州宪法的关于权力有限的政府和个人权利的观念。

但是殖民地之间的统一进展缓慢。在革命时期试图紧密联结在一起的努力收效甚微。 1774 年 9 月召开的第一次大陆会议在各殖民地之间建立了经常的通信联系,促使反英情绪更加高涨。1775 年 5 月在费城召开的第二次大陆会议制定了《独立宣言》。与此同时,提出了成立邦联——各州之间的松散联盟——的计划。到 1781 年 3 月,邦联条款得到各州的批准。条款在 1783

年 2 月美国革命正式结束之前已经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