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的最高法院

1937 年以来,最高法院的裁决表现出三个主要趋势。第一,最高法院宣布无效的联邦法案数比前 50 年要少得多。1936 年以来,只有少数联邦法案被宣布为违宪,而被推翻的法案都不是很重要的。第二,最高法院避免保护私人财产权。一般说,现在最高法院并不十分关心保护经商利益不受政府决策的影响。第三,最高法院对以司法权保护公民自由权的兴趣日益增强,虽然最高法院对财产权的关心日益减少,但它谋求保护个人的权力不受日益增长的政府权力的侵害。有关言论、出版、宗教与集会自由的第一条修正案, 已由现代的最高法院予以发展和扩大。最高法院在首席大法官厄尔·华伦的领导下,已将重点转向重新分配名额、种族歧视和刑事案件中被告的权力等问题。

华伦领导下的最高法院以贝克诉卡尔案(1962)为契机,在裁决有关重新分配代表一事时,确立了选举区“一人一票”的原则。最高法院裁决选举

区应在人口相等的基础上划定,这样每个公民所投的票与其他人的票有同等份量。最高法院在消灭种族歧视方面已成为领导的力量,它在入学、投票、住房和使用公共设施方面取消了种族歧视。

华伦领导的最高法院所作裁决中,另一主要关心的方面是刑事被告的权利。最高法院使被州与联邦当局控告的人享受到权利法案的保护。最高法院坚持贫穷的被告应享有由律师为之辩护的基本权利,非法获得的证据不得用于州的刑事审讯中,应告知刑事嫌疑犯按宪法他们有权利保持沉默,在审讯前他们应有律师。这最后一项权利是在米兰达裁决(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1966)中作出的,爱看电视侦探连续剧的人对此都很熟悉。

在华伦·伯格领导下的最高法院(1969~1986),不如在厄尔

·华伦领导下那样活跃,但也不是像有些人所预计的那样保守。就伯格领导的最高法院所做的较开明的事来说,它认为堕胎是合法的(除非在怀孕期的最后 10 个星期内);拒绝禁止发表五角大楼文件(被非法泄漏给报界的有关政府越南战争计划的官方文件),并大量减少了死刑。伯格领导的最高法院还认为,未经法院同意即对国内人士进行窃听是非法的,拒绝干预旨在使像波士顿和洛杉矶那样的城市的学校不再实行种族歧视而以校车接送学童的做法。

伯格领导的最高法院所做的事不仅是这些。就它所做的比较保守的事来说,它允许地方社团在一定范围内可对淫秽作出界定,并禁绝那些被视为黄色的作品。它也偏重于尊重州的权利,如 1974 年它推翻了一项联邦法案,该法案要求联邦最低工资标准亦适用于数百万名州与地方政府的雇员。可能伯格领导的最高法院对首席大法官华伦的判例所作的最重要的变更就是有关被告的权利问题。最高法院允许警察有更广泛的权力在没有得到法院批准的情况下进行搜查,如它裁定可对因小错(如违反交通规则)而被拘留的人进行搜查,以便取得更为严重的罪行(如带有毒品)的证据。最高法院还允许在审讯时使用某些非法获得的材料,并允许警察在嫌疑犯引用沉默的权利后继续进行讯问。但米兰达裁决仍然有效。

这些裁决均引起了强烈反对。 1986 年威廉·伦奎斯特之所以被任命为首席大法官,是因为里根希望有一个更为保守、更为克制的法院。里根政府希望最高法院不再保护公民自由权,对堕胎有更多的限制并对在学校里作祈祷更为容忍。伦奎斯特领导的最高法院在这方面能走多远取决于里根总统在离任前还将任命多少法官,和谁继他入主白宫。

现代的最高法院 - 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