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第一款 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良好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时间获得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第二款 司法权所及范围如下:一切基于本宪法、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普遍法律的和衡平法的案件;一切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的案件;一切有关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案件; 以合众国为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数个州之间的诉讼;〔一州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诉讼;]①各州公民 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对他州让与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国民之间的诉讼。〕②
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一州为当事人的一切案件,其初审权属于最高法院。对上述的所有其他案件,无论是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有上诉审理权,但须遵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与规则。
一切罪案,除弹劾案外,应由陪审团审判;审判应在犯罪发生的州内进行;但如不止在一个州内发生,审判应在国会以法律规定的一处或数处地点进行。第三款只有对合众国发动战争或依附、帮助、庇护合众国敌人者,才犯叛国罪。无论何人,非经两个证人对同一公然犯罪行为作证或本人在公开法庭上的供认,不得被判定为叛国罪。
国会有权宣告对叛国罪的惩治,但叛国罪犯公民权利的剥夺,不得影响其继承人的权益,除剥夺公民权利终身者外,不得包括没收财产。
① 已由第十一条修正案加以修正。——原注
② 已由第十一条修正案加以修正。——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