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权利
如前所述,第五条修正案与第十四条修正案,分别禁止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没有“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正当程序权包括公正的基本程序和政府官员(特别是在法庭上的官员)的不偏不倚的裁决。在刑事案件里,正当程序权包括:适当提前通知所控罪名;有合格律师为之辩护;有权对指控者对质和盘诘:对审讯过程有书面纪录;由不偏不倚的法官和陪审团作快速而公正的审讯,以及向上级法院对判决提出上诉的权利。
第五与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在联邦的刑事审讯中被告享有上述权利。由于最高法院多年的裁决,这些权利中有许多逐渐在州的刑事审讯中也确立了。 70 年代,联邦法院开始要求这些程序也应在其他情况下实行,例如: 未经某种形式的听证会,不得将学生转学、停学或开除出大学。未经正当的程序,不得将享受福利待遇的人从名单上除名,也不得将住公房的住户赶走。
现在看一下一名学生的案件。她向政府贷款支付学费,不久,一些政府官员通知她,她不再能得到贷款。她当然要求得到“正当程序”的保证,以便向这些官员证咱她有“权”得到贷款。这样,正当程序的标准就能起到制止官员们不公正行为的作用。获得了一项正当程序往往能使人获得另一项正当程序。一旦获得“公正听证”的权利,该生就可能要求有律师代表她的利益。一旦有了律师,律师就可以要求获得书面的副本和上诉的权利。有了公正听证的程序,又有了律师,官员就会寻求不举行听证会而私下了结的办法, 因为这样能省钱,会受到争论双方的欢迎。
这些与正当程序有关的问题都涉及第一条修正案中的各种政治自由。如
果官员可以用不向提出抗议的人提供必要的服务或经费的办法来打击报复的话,那么人民有向政府抗议或请愿的权利也是没有什么用的。参与政治的学生与工人需要有合法权利,保护他们不受学校官员或雇员的不公正的行为的伤害。正当程序则保证向他们提供这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