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际技术合作

一、国际技术合作的实质

技术是各种技艺的合成,其中包括手工技能和概念技能两种,前者主要是要求手和眼的灵巧功夫,后者主要指运用数据、工程设计、建造、生产和养护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然而,国际技术合作中所指的“技术”通常有别于“技艺”,一般指包含专有性的或非专有性的专门的学问和技能,这种“技术”的使用可以使人们在技术上获得具有竞争力的或十分优越的地位。

国际技术合作实质上是技术要素在主权国家间的国际移动,即国际技术转移或转让。技术的转让不仅使受让方(技术引进方)立即得到先进的生产手段,而且可以立即掌握该生产手段。但掌握了生产手段并不意味着已经掌握了该技术。只有当构成技术的各种技能、资料和技术秘诀为受让方所消化吸收从而可以把它最终推广到整个经济中时,才算达到了对技术的掌握。掌握先进的生产手段通常是工业化的直接目标,而掌握技术从而提高技术水平才能达到发展的目的。实现上述两种掌握的效果,一方面应表现为生产显著地增长,并形成同类的技术能力,另一方面应表现为具有改进生产技艺的能力和增加产品系列(或品种)的能力。国际技术合作中的技术需求方应争取通过合作达到这种目标。

对于技术需求方来说,一项成功的国际技术合作,应能使自己达到对技术应用的掌握,即掌握已转让的技术自主权。可以说,这种掌握包含“广度” 和“深度”两个方面。

掌握的“广度”,指要求技术需求方获得对某一产品进入生产之前各阶段的技术能力,其经济上的实际意义是务使技术需求方获得最大的技术增殖价值。相对他说,掌握“广度”比“深度”容易达到。为了获得应掌握的广度,可以在技术合作的协定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掌握的“深度”则是要求把技术的关键传播到技术引进方的所有相关部分中去,并且要求在技术的使用和推广应用中有管理职权。

掌握的深度只有经过下述三个阶段的全过程才能完全达到。

第一阶段,取得阶段。技术供应方将其技术能力转给技术需求方时,应做到使需求方无需从其他来源取得任何技术指导也能达到既定的设备性能。就是说,虽然可能仍有供应方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但不是指靠他们承担技术需求方(企业)的整个责任,这才是已经进行了能力转让。

第二阶段,吸收阶段,技术需求方引进技术后,在本国经理人员的技术指导下达到并保持了既定的、担保达到的性能。

第三阶段,掌握阶段。技术引进方取得了应用该技术的自由;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他对于从供应方得到的资料有了使用、多样化推广应用、传播和发展的权利和能力,在这种权利中,还包括可以把转让过来的技术用到起始协定所规定的范围之外。

显然,上述阶段的任何一个阶段的完成,都实现了某种形式的技术转移。实现或跨越某一阶段,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例如,如果技术上的基础结构较差,则可能很难跨越第一阶段,只有通过某些工业技术政策或计划才能使国际技术合作中的技术转移得以按上述顺序进展,最终实现掌握的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