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区域经济一体化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内容和作用一、区域经济一体化概念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区域内各成员国根据平等、自主和互利原则,在共同的战略利益基础上,在各自政府一定授权的共同机构的领导下,通过共同协商,使区域内各国经济生活由国家过程逐步转化为国际过程,即消除各国生产要素在区域内自由移动的障碍,发挥各国生产要素优势,实行区域内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从而促进区域内专业分工,协作生产,发展规模经济效益, 建立一个包括商品、资本和劳动力在内的统一市场。为此,必须取消成员国现有的零乱的经济政策和为保护本国产业制定的各国措施,通过共同协商制定统一的区域性产业政策以及宏观调控手段和经济政策配套保证,使各成员国经济在一体化进程中得到共同发展,并加强它们在世界经济中的实力地位和作用。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目标,是通过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来实现的。所谓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又称区域经济集团,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现象。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特点。

首先是地区性,即同一地区内一些国家联合起来组成的国际协调组织或超国家机构,参加地区一体化的国家有不少是中小国家,他们的生产规模和社会化程度与狭小的国内市场矛盾日趋尖锐。

其次,以共同的经济利益为导向,建立地区共同市场为目标,对内实行自由贸易和对外实行保护贸易。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两重性是上述两种贸易的对立统一体,其积极一面可成为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中介或准备阶段,而消极一面往往成为世界自由贸易的人为障碍。

第三,区域各国、地区在政治、社会、文化和军事战略上的基本一致有利于区域合作向高层次和全面合作发展。当然,经济发展水平的相接近或从区域产业结构布局上具有较好的经济互补性是区域国际分工和区域经济合作得以发展的基本因素。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区别。 1.与跨国公司的区别。就理论上来说,区域经济集团属于宏观经济一体

化,跨国公司推行的是企业全球化战略,属微观经济一体化范围。所以,前者是政府间协调组织或超国家机构,属区域性多边政府协定的产物,活动范围有地区局限,但活动内容具有综合性,往往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协调和合作。而后者(跨国公司)是私人企业集团,经营地区全球性,而活动范围仅限于经济领域。

2.与国际性部门或商品联合组织的区别。前者是成员国国民经济各方面的协调或合作;后者仅局限于某一二个经济部门或某一种产品出口方面的产品、价格、出口定额或补贴等管理(如欧洲煤铁联营和石油输出国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