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有技术转让的法律保护

专有技术是一种不公开的、保密的技术,它与专利技术不同,不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其保护形态是:

(一)通过合同法予以保护。专有技术的转让是通过合同实现的,合法的合同必然受合同法的保护。在各国有关引进技术合同管理法规或技术转让法规中,规定了技术受让方有对未公开技术保密的义务。如我国技术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的义务之一是要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违反此项义务,受让方要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对方损失。此种保护方式,对第三人无约束力。

(二)通过侵权行为法予以保护。此种保护方式不以合同为限,只要权利人能证明对某项技术拥有所有权,并能证明他人未经其同意而使用了保密技术,就可以侵权为由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有的国家在民法典或侵权行为法中对此做了规定。

(三)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有意泄露他人的技术秘密或窃取技术秘密,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商业行为。因此, 有的国家的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公平竞争,稳定经济秩序出发,对专有技术予以保护。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明确规定,“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该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同时规定,给被侵害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主管部门应责令侵害人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可处以 1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

罚款。其他一些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类似规定,其中尤以德国法规定得最为详细、具体,且对泄露、窃取技术秘密者以刑事制裁。

(四)通过刑法给予保护。有些国家在刑法中对侵犯专有技术的行为规定了刑罚制裁。法国刑法规定,对有关侵犯工商秘密,包括专有技术者,要科以罚金或徒刑。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刑法规定,对盗窃工商秘密者得科以5000 美元罚金或 5 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处。

可见,对专有技术的保护,现虽无专门的立法,但保护的法律规范已广泛地散见于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中,它们对专有技术综合地发挥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