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是欧洲共同体同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地区部分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的南北混合型区域性经济合作协定。参加协定的南北成员国在二次大战以前是殖民地与宗主国之间的关系,在二次大战后,发展中国家取得政治独立,但在经济上仍继续依附着原宗主国,使洛美协定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协定带有严重国际经济旧秩序色彩,欧共体把 65 个发展中国家作为“中心经济”的外围经济,使后者成为前者的原料供给地、资本和商品的投放市场; 另一方面,通过贸易合作、财政合作和工业技术合作,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 65 国的经济发展。

洛美协定也是发展中国家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发达国家签订的一种妥协性协定。最初,欧洲经济共同体同 18 个非洲独立国家和 7 个海外领地于

1963 年 7 月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得签订了贸易和经济协定(简称“雅温得”协

定);以后,又同东非三国(肯尼亚、坦桑尼亚和乌干达)于 1968 年 7 月签订了“阿鲁沙协定”。上述两个协定都规定了有关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接受欧洲经济共同体提供的经济援助并享有特惠关税的待遇。该协定满期后即为1975 年 2 月底签订的洛美协定所代替。迄今,欧共体同非、加、太有关国家

共签订了四个洛美协定:第一个洛美协定(1975—1979)共有 46 个非、加、太国家参加;到第二、三、四个洛美协定签订时,非、加、太国家分别增加到 58 个、64 个和 68 个。洛美协定的期限一般为 5 年,第四个洛美协定的有

效期为 10 年(1989—1999)。四个洛美协定的内容,彼此有一些不同,但它们的主要方西包括以下几点:

一、提供单方面的贸易优惠。欧共体国家单方面允许非、加、太国家的全部工业品和绝大部分农产品免税进入欧共体市场。对于欧共体共同农业政策范围内的农产品另有规定,仅在牛肉、食糖和大米上作了一些让步。此外, 非关税壁垒依然存在。

二、设立稳定基金,以保证非、加、太国家部分初级产品出口收入的稳定。当这些产品价格跌落或因自然灾害减产等原因,可提供一定的补贴或低息、无息贷款。第一个协定规定补偿的商品为农产品 11 种和矿产品 1 种;第二个协定将农产品扩大为 44 种,矿产品增为 9 种;第三个协定又将农产品扩

大为 48 种。同时,申请补偿的条件也逐渐放宽。

三、提供经济援助。这是“洛美协定”中最重要的部分。在四个“洛美协定”中,欧共体向非、加、太国家提供的经援数额(包括低息贷款)分别为 30.9 亿欧洲货币单位、56.07 亿欧洲货币单位、85 亿欧洲货币单位和120 亿欧洲货币单位。主要用于救灾和各类经济技术合作项目。

四、保护投资多边协定,鼓励私人投资,保障投资者利益,签订共同保险和担保制。

洛美协定未能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原料价格浮动等关键问题,发达国家提供的资金也不足,但协定所规定的经济合作关系符合双方经济发展的需要, 协定的续订和实施,有助于促进南北经济合作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