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适用国际惯例或国际条约

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应该适用某国法律,而该国实体法又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时,可适用国际惯例。如果适用的该国法律与其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相抵触时,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对适用法律问题做了如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上述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国际上普遍通行和采用的原则,对促进我国与他国的经济合作是有积极意义的。

至于对所有权保护的法律适用,则因不动产和动产而有所不同,对于不动产因同财产所在地国家关系特别密切,关系到财产所在地国家经济、社会的重大利益,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已成为国际上一致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而对动产,尽管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己为世界大部分国家所接受,

但各国仍多根据具体的动产法律关系和本国的国情来决定具体的法律适用原则。

由于知识产权是经国家授予的一种专有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因此, 知识产权的保护,适用产权授予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