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联合国系统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协调中的作用一、联合国系统经济组织的分类

联合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组织,成立于 1945 年 10 月 24 日,总部

设在美国纽约,在日内瓦设有欧洲办事处,截至 1994 年,已有 185 个会员国,

观察员 5 个。根据联合国宪章,其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家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联合国由 6 个主要机构组成,它们是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安全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

联合国宪章中论述了国际经济合作问题,除在序言中提到了要运用国际机构,促进各国人民的经济进步和社会进步之外,在第一章《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中还规定,要在解决经济等性质的国际问题中实行国际合作, 在宪章第4 章第13 条中讲到了授权联合国大会根据上述宗旨组织研究工作和提出建议;特别是宪章单独用一章,即第 9 章来论述国际经济合作和社会合作问题,在该章里还规定成立各种专门机构,这些专门机构应与联合国保持联系。

联合国系统的国际经济组织可以分为三类(见图 1):第一类是联合国主要机构中的经济组织。在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中,只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是个地道的经济组织,尽管近些年来大会和秘书处对国际经济事务的关注逐渐增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属 5 个区域委员会、6 个职司委员会、8 个会期、常设和特设委员会。在这些委员会中,跨国公司委员会和 5 个区域委员会的影响与作用较大。第二类是联合国附属机构中的经济组织。附属机构是指联合国大会领导的主管各个下同领域的下属机构。目前,联合国共有几十个附属机构。在这些附属机构中,重点从事经济活动的机构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粮食计划署和世界粮食理事会等。秘书处下属的联合国技术合作促进发展部也有一定的影响和作用。这些附属机构,都要定期向联合国大会报告工作, 执行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但它们都有自己的独立的一套组织机构,在工作上和活动上都有独立性。第三类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中的经济组织。专门机构是以特别协定与联合国发生关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它是根据各国政府间的协定而设立的,是独立、自治的组织。每个专门机构都有自己的成员、立法、执行机构和秘书处,并有独立的预算。它们与联合国之间不是隶属关系,但互派代表列席对方会议,并经常交换情报与文件。目前,联合国共有 16 个专门机构,它们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信联盟、世界气象组织、国际海事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这 16 个专门机构绝大部分都是经济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和世界贸易组织一般也被列为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专门机构,因此,也可以说联合国共有 18 个专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