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技术协助

国际技术协助,指一方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知识、技能和技术手段,向另一方提供技术服务,协助对方解决某一特定的经济技术问题或完成某一特定工作任务。简言之,它是一种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的国际技术合作方式。

在现代化的社会经济活动中,生产、销售和分配都需要专门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有时技术服务及技术资料可能涉及工商业秘密(这部分技术称之为“专有技术”),还可能包括具有工业产权的专利技术。这里所讨论的技术协助或技术服务仅指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以外的那部分技术资料和服务。有关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方面的国际技术合作问题,后面将进行专门讨论。

技术协助的价值在于供应方在某一生产领域拥有成功的经验,这种经验的提供可以使需求方既快又省地建立起生产设施并有效地开辟市场。在历史悠久的工业领域,或在传统产品的某些生产过程、生产工序以及产品销售等方面,可能只需要这样的技术协助。

在国际技术协助中,供应方的某些服务可能是短期的,如采购设备;而另一些服务则可能是长期的、持续的,以便使需求方得以培养其人力,逐步改进其生产、销售和商业技术服务的经营。除了供应方提供原料和机器的情况外,国际技术协助中供应方的投入基本上只是技术资料投入和管理投入。技术资料的投入包括工厂布局、设备清单和说明、产品资料、销售指南等等;

管理投入包括提供专家服务、培训需求方的生产管理人员、提供装配工厂的技术指导等等。

从国际技术协助的内容来看,短期服务和长期持续服务的要点可分述如下。

(一)短期服务

短期服务是关于生产设备的设计和建造的技术协助,可分为咨询服务和工程服务两类。

  1. 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项目有估价市场、确定产品、分析投资、确保原材料供应、厂址选择和论证、技术选择、设备用品鉴定等等。技术咨询服务的范围很广, 大体上可分三类。

  1. 工程咨询

工程咨询包括的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都很广泛。其服务对象,如土木建筑、机电工程、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采矿、冶炼、化工、石油、原子能等,均可涉及;其服务范围,可大至行业规划、地区发展战略,小至工厂、车间的技术经济论证、设备选型、技术改造,甚至小到各种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

  1. 管理咨询

管理咨询包括以产品生产问题为中心的咨询,例如市场调查、市场研究、价格预测、定价策略、销售策略、储运分配、财务分析、经济分析等,也包括以管理问题为中心的咨询,例如发展规划、机构设置、管理制度、人事制度、人员配备与培训,等等。

  1. 专业技术咨询

专业技术咨询指针对某些专业技术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的咨询服务。这种咨询有时属于工程咨询,有时则属于管理咨询。

咨询服务的重要特点是:需求方要承担接受这类服务和实施所提建议可能出现的风险,供应方只承担业务上的责任,确保“管理、技术和勤奋程度” 的水平达到这种服务的一般标准。

需求方可以选择适当的技术供应方并通过与之签订技术协助合同获得咨询服务,也可以通过一个独立的咨询机构为之进行这种服务。

  1. 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通常是根据工程服务协定提供的。工程服务合同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短期合同,上面明确地列明要求工程服务提供方完成的技术工程。供应方的服务范围包括:工程设计、确定工程建设地点并准备工地,招聘工作人员,获得政府和地方的批准,采购建筑材料和设备,检查工程项目所需的设备,建造厂房、安装机器设备,培训操作人员,将工程项目支付使用等。由于一项工程项目的建设往往要受到政府部门的许多限制,例如对地

址、外汇支出额、进口设备审批等方面的限制,工程服务的需求方往往要在某些方面承担责任,即需要创造使工程服务得以顺利进行的条件。

当工程服务项目可能涉及某些生产工艺或技术的工业产权问题时,工程服务将变得较为复杂。从理论上说,需求方可以选择工艺许可方或选择有丰富经验的工程公司来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然而,工艺许可方通常既无可执行国外工程任务的设备、又无可供随时调用的工作人员,他们一般缺乏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能力。因此,最常见的情况是,需求方选择经验丰富的工程

公司并要求它根据需求方向它公布的从工艺许可方获得的工艺专门知识来设计及建造工程的主要部分。这种做法使需求方在与工艺许可方谈判时不能不考虑应当在工艺许可协定中载入向工程公司公布部分或全部知识这一意图。一般来说,涉及工业产权的工程服务可以这样进行:

  1. 工程公司执行设计和建造合同;

  2. 需求方向工程公司有条件地公布从工艺许可方获得的专门知识;

    (3)需求方直接地进行或利用本国机构进行所有非专业性的工作,例如负

责采办所有国产原料和设备,并对非专业性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4)需求方分别与工艺许可方和工程公司就工作范围有关的履约保证措施进行谈判。

在这种工程服务中,需求方的总目标一般是按其最初估计的成本,在限定的日期内建成一项具有一定水准的工程项目(例如一座能达到一定产量, 按一定生产成本生产并能达到规定操作标准的产品制造厂)。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求方必须与工艺许可方和工程公司分别签订各自的服务范围和责任相辅相成而不互为矛盾的合同。此外,由于预计可能发生差错(包括需求方的差错),需求方还须得到工艺许可方和工程公司将为实现总目标提供补偿性服务的保证。

(二)长期持续服务

持续服务是一种长期的技术协助。持续服务的技术协助协定列出要求供应方实施的所有长期服务项目以及定价基础和得到服务后支付酬金应履行的程序。

当一项工程项目(例如制造厂)建成投产后,为了能吸收工程项目所体现的技术从而能在市场上竞争,这个工程项目的业主往往需要依赖持续的技术协助。例如需要得到能保持工厂最好的经营状况的能力的协助;需要发展随市场情况变化而改变产品组合(产量、质量、品种范围和价格)的能力的协助;需要在制造工序和生产特点方面作某些改进和变动的协助等等。获得这种技术协助的通常办法是在关键职位上雇佣技术供应方人员,然后让他们培训本企业的经营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这样,在协定期内,本企业的人员就有可能吸收技术供应方的全部技术。

在大多数情况下,需求方不可能在当地生产、甚至不可能在当地采购到产品所需要的所有原料、器件和机器零件。因此,技术协助协定可以规定提供方提供其所掌握的项目,并指出其他项目的供应来源。对提供方所拥有的预加工原料、小装备品和配件的价格基础,即确定价格的方法或方案,需要作出规定。同样,一个企业在初建期间可能没有检验原材料和成品的全套设施,这样,技术协助的提供方则需提供协助,或进行检验。

持续的技术协助一般不涉及工业产权转让问题,因此,技术协助提供方不应对需求方使用其所获得的技术资料加以任何限制,即提供方不得限制需求方扩大或成倍增加生产、扩大销售范围或在所获资料的基础上创造新产品的权利。同样,需求方也没有必要承担回授改进技术,保守所获技术资料的秘密或随时退回图纸文件的义务。事实上,技术协助协定必须视同物资实体

(例如机器)的买卖合同。需求方的“购买”,意味着有不受限制地加以使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