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南北国家的技术合作

南北技术合作是南北经济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技术合作往往是与生产领域中的直接投资紧密结合在一起进行的。

80 年代以来,南北技术合作有以下特点。

第一,北方的技术输出与产品输出相结合。由于技术作为生产力的要素是体现在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中的,因此,南方国家可以通过贸易途径,即在购买先进的机器设备和其他资本货物的同时输入产品的制造技术和专利。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买方在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专利后,通过实际操作与管理, 从而能较迅速地掌握这类技术,提高本国工业生产技术水平,因此,目前发展中国家较多采用这种形式。但对少数尖端技术,一方面引进较为困难和费用高,另一方面更需要发达国家的合作。

第二,纯粹意义上的技术转让,在这种方式下,被转让的是技术本身。它包括各种专利及其使用权的出售和转让,各种专门技术知识的交易。买方使用卖方的技术进行生产,并以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逐年提成支付供方企业的技术费用(也有以实物形式进行补偿的)。因此,这种转让通常在买卖双方之间要签订许可证或其他类似的合同协议。一般情况下,发展中国家输入的技术均受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控制,专利的比重不大,技术的先进性

① 经济与合作组织《合作发展评论》1995 年(法文版)。

不高。

第三,“交钥匙”(Turn-Key)的方式。这是一种包括提供机器设备、厂房、各种技术等在内的包罗万象的技术转让。这种方式虽然省事,但由于整个工程由跨国公司垄断,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代价是昂贵的,也不能充分利用本国的资源和技术。

南北技术合作一方面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引进技术,提高本国的科学技术和工业化水平,另一方面由于存在着下平等国际技术转让制度,使这种合作受到限制。

例如:不合理的国际专利制度的束缚。1883 年在巴黎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即巴黎公约),虽然经过多次修改,但基本性质仍然是维护发达国家在技术上的垄断地位,不利于南北之间的技术转让和合作。高额的技术转让费用。跨国公司通过与发展中国家签订专利许可证协议而发生的技术转让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对南方国家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而且有很大一部分费用是不合理的。各种不平等的技术转让条件。例如束缚性购买或“有条件购入”条款。在“保证质量”和“正常生产”的借口下,发达国家的大公司要求发展中国家输入技术企业必须从它们或由它们指定的企业购买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还有诸如限制出口条件等等束缚性要求。

所以,南北国家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与在生产领域、金融领域的合作一样,都遇到了旧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极大阻力。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成为南北经济关系和经济合作中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