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联合国系统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中的协调作用

联合国系统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的各个领域中发挥了重要的协调作用。

(一)在国际直接投资和生产领域。在国际直接投资和生产领域,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与联合国贸发会议跨国公司和投资司是主要的经济协调组织。它们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协调和处理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之间的各种矛盾和纠纷。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属的一个常设委

员会,1974 年建立,作为联合国协调和研究有关跨国公司事务的机构。总部原设在纽约,现已迁至日内瓦。该委员会最初由 48 个国家组成,按区域分配

席位,其中亚洲 11 国,非洲 12 国,拉美 10 国,东欧 5 国,西欧、北美、大

洋洲及其他地区共 10 国,成员国由经社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至今已开过 20 届。1981 年中国被选为委员会正式成员。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讨论跨国公司的活动对各国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影响;指导联合国贸发会议跨国公司和投资司的咨询服务与技术合作工作;制订国际法规,包括制订跨国公司的行为守则、统一的财会制度、限制非法支付的条约等。1994 年 5 月,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在日内瓦举行第 20 届会议,会议建议把跨国公司委员会变成联合国贸发会议的一个委员会,并更名为“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委员会”。如果此建议为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所接受,则跨国公司委员会就成为贸发会议的一个下属机构。

联合国贸发会议跨国公司和投资司是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的常设秘书处机构,这一机构原称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1992 年联合国进行机构改革时更名为联合国跨国公司及管理司,1993 年底又改为现在的名称。跨国公司和投资司下设执行主任办公室、咨询和情报服务司、政策分析和研究司,跨国公司和投资司还设有技术合作信托基金,由各国自愿捐款,用于技术合作活动。跨国公司和投资司的主要任务是:从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方面对跨国公司进行调查研究;建立综合资料系统,收集、分析和传播有关跨国公司的资料;向各国提供关于外国投资的政策、方案及协议的资料与咨询服务; 组织拟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和有关国际协议;帮助各国同跨国公司进行谈判准备;为各国举办讲习班,培训熟悉跨国公司的专业人员。

跨国公司委员会及跨国公司和投资司的活动经费,主要由联合国秘书处按经常预算拨款。跨国公司委员会和其秘书处(即原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 自 1975 年开始工作以来,主要活动有:首先,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要求, 组织政府间工作组会议,拟订《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1977

—1982 年,工作组共举行 17 次会议,1983 年和 1984 年还举行了两次特别会议,目前《行为守则》的起草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但因某些发达国家的阻挠, 这项工作还没有最后完成。《行为守则》共 6 章 71 条,第 1 章,前言与目的;

第 2 章,跨国公司的定义;第 3 章,跨国公司的活动(包括一般性问题与政

治问题;经济的、财务的与社会的问题;公开情报资料问题等);第 4 章, 如何对待跨国公司的投资企业(包括有关投资接受国如何对待跨国公司的一般性问题;国有化和补偿;裁判管辖权等);第 5 章,政府问的协调;第 6

章,履行。各国政府经过长时间谈判,有 35 条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作出了一些原则规定,如跨国公司必须尊重东道国的国家主权;尊重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管理和监察权利;跨国公司的活动应符合东道国的经济发展目标、政策和优先事业;应培训东道国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优先雇用和提升东道国公民担任各级管理和领导职务;应公开跨国公司的结构、政策、活动和业务资料,等等。但在一些关键条款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分歧。如发达国家要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享受国民待遇,发展中国家主张根据东道国法律规定,给予适当待遇;关于东道国对跨国公司资产实行国有化的赔偿问题,前者要求“立即、充分、有效”的赔偿,后者主张给予适当赔偿;对跨国公司的运用法律和管辖权问题,前者主张适用国际法,由有关国家的法院裁决,后者主张适用所在国法律,由所在国法院裁决。此外,行动守则是否

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国营公司,也有较大的争议。

其次,跨国公司委员会秘书处分别于 1978 年、1983 年和 1988 年发表了

《再论世界发展中的跨国公司》、《三论世界发展中的跨国公司》和《四论世界发展中的跨国公司》的综合报告,作为 1973 年联合国秘书处发表的《世界发展中的多国公司》的续集。从 1992 年开始,秘书处又每年发表 1 份《世界投资报告》。这些报告概括介绍了跨国公司与国际投资的新情况和有关的各项问题,汇集了大量的资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政策性的建议,对于研究跨国公司与国际投资问题以及对于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较有参考价值。

再次,建立了一个情报体系,能为各国提供有关跨国公司问题的情报, 并帮助一些发展中国家建立有关跨国公司的情报中心。秘书处经常举办有关跨国公司问题的讨论会和讲习班,安排培训同跨国公司打交道的人员,向各国政府提供有关跨国公司及投资问题的信息和咨询服务。中国已与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秘书处建立了工作关系,秘书处力我国举办了多次讲习班,还派专家来华提供咨询服务,至今秘书处已力我国提供了 30 多个咨询和培训项

目。中国从 1982 年起还参加了《行为守则》的拟订工作。

研究联合国系统经济组织在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经济协调问题,还有必要讲述一下《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这方面所起的协调作用。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是 1965 年 3 月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主持在华盛顿签订的,于 1966

年 10 月 14 日生效。签订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该《公约》是迄今在国际范围内保护外国投资、处理投资争端方面已经生效的两个公约之一。《公约》由序言和正文 10 章 75 条组成,主要内容有:《公约》的运用范围、机构的设立、解决争端的程序、仲裁适用的法律以及仲裁裁决等。截至 1990 年,共有 99 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92 个国家核准了

《公约》,成为正式成员国,其中 73 个成员国是发展中国家。1990 年 2 月 9 日,中国政府在该《公约》上签字,目前已是该《公约》的正式成员国。《公约》订立的目的是解决各缔约国与其他国家的国民间因投资而发生的争端, 为投资纷争提供调停和仲裁的便利,以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是根据上述《公约》的规定,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主持下于 1966 年设立的,作为该行的一个附属机构,地址设在该行华盛顿总行法律部内。其任务是用仲裁和调解的方法解决一方当事人为缔约国国家,另一方为其他缔约国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在投资问题上发生的争议,以促进私人国际投资的发展。中心下设行政理事会、秘书处和一个调停人小组、一个仲裁人小组。行政理事会由每一缔约国各派一名代表组成, 世界银行行长为行政理事会的当然主席。按规定,每个成员国可分别指派 4

人参加调停人和仲裁人小组。参加小组的调停人和仲裁人任期为 6 年。中心

备有调停人和仲裁人名单,供争议当事人选用。中心的行政经费每年约 50 万美元,由世界银行开支,不需要缔约国政府出资。中心在国际上具有法人资格,有取得财产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有调解与仲裁程序规则,审理每个案子的平均费用为 10 万—30 万美元,时间平均为两年。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 1985 年 10 月 11 日在韩国汉城召开的世界

银行理事会会议上通过的。该《公约》于 1988 年 4 月 12 日生效,当时共有

29 个国家正式取得成员国资格,其中 20 个是发展中国家,9 个是发达国家。

此外,至少还有 34 个国家已表明有意加入《公约》,并已签署。该《公约》签署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向投资者提供担保,为投资者提供经济保障。根据该

《公约》,正式成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这一机构是附属于世界银行的一个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性开发机构,总部设在华盛顿,法定资本为 10.82 亿美元。机构的宗旨是:鼓励成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成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促进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并提高对投资机会的认识。该机构承担 4 类非商业性风险:(1)东道国政府限制货币兑换和汇出造成的汇兑险。(2)因东道国政府的立法或行政措施或疏忽懈怠行为使外国投资者丧失了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实际收益的损失险。(3)东道国政府违反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合同,而外国投资者又无法诉诸适当的法庭,或在法庭中遇到不合理的拖延,或法庭所作出的判决得不到执行的违约险。(4) 武装冲突和内乱险。符合投保条件的投资必须是在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境内的投资,投资者必须是某个成员国的国民。当发生上述风险并使外国投资者遭受实际损失时,投资者可根据担保合同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索赔。该机构在理赔后即取得代位求偿权。

《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由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 1968 年开始起草,1979 年通过的税收协定范本(目前世界上还有一个影响较大的税收协定范本,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这两个范本的条款和内容基本相似)。

《协定》共 7 章 29 条,主要内容有: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纳税人是缔约国一方的居民或同时为缔约双方的居民,居民身份的确定以其居住地为准,若居住地有多处,按下列顺序解决:永久住所、主要经济利益所在地、习惯性住所、国籍、缔约国谈判解决;税种,协定适用以收入为对象的各种税种,包括所得税和利得税;避免税收歧视,实行无差别待遇;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和情报交换,防止偷税漏税。随着国际间经济、贸易的发展和资本、劳动力的日益流动,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注重签订双边税收协定,以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础上重叠征税。由于该范本兼顾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故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起到了较好的协调作用。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是为了协调国与国之间在贸易领域的相互关系而成立的经济组织,在其举行的前 7 轮多边谈判中并没有讨论国际投资方

面的问题,但是,在 1986 年开始举行的第 8 轮多边谈判(又称“乌拉圭回合”) 中,与贸易有关的国际投资问题成为谈判的新议题之一。谈判的目标是以新的原则来制止对外国投资实行贸易限制,减少目的在于约束跨国公司活动的规定和措施(如当地成份要求、进出口平衡要求、进口用汇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等)。“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已于 1993 年 12 月胜利结束,1994 年 4

月各国代表在最后文件上签了字,1995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在“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包括主要在国际投资领域起协调作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该《协议》共有 9 个条款。1996 年 1 月 1 日,关贸总协定被世界贸易组织(WTO)所取代。新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将继续在国际投资方面起到协调作用。

(二)在国际技术转让与合作领域。在国际技术转让与合作领域中发挥协调作用的经济组织主要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及联合国发展体系中的某些经济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政府间组织,根据 1967 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立,1974 年 12 月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是该组织的组成部分。总部设在日内瓦。共有 116 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

该组织。中国于 1980 年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各成员国政府间合作,同巴黎联盟、伯尔尼联盟以及其他有关国际机构协作,共同促进世界范围的对工业产权和版权的保护,保证各同盟间的行政合作。该组织还肩负着促进创造性的知识技术情报交流活动,管理属于工业产权或版权方面的众多联盟或公约,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法律和技术转让的便利等方面的任务。它的组织机构包括全体大会、成员国大会、协调委员会和国际局。其中国际局是其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 1970 年 4 月 26 日生效。《公约》签订的目的是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国际间在知识产权方面进行合作。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在协调国际技术转让和合作方面所作的工作主要表现为拟订《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守则(草案)》。贸发会议为拟订该守则曾先后召开过 6 次会议,并提出了行为守则草案。制定行为守则的目的是为国际技术转让制定一个普遍公认的、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作为处理技术转让交易当事各方和有关政府之间关系的基础,以避免采用限制性惯例,并考虑发展中国家在技术转让中的合法利益,适当承认这些国家发展其经济社会目标的特殊需要。因为,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供应方往往凭借科学技术上的垄断地位,对作为接受方的发展中国家进行盘剥,并施加种种限制,甚至使其本国企业失去生产、供应、销售方面的自主权,从而影响了这些国家经济和科学技术的独立发展。为了争取有利的技术转让条件,广大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按照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原则, 修改 1883 年通过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制定《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守

则》。已拟定的守则草案的内容包括序言和 9 章:第 1 章,定义和适用范围;

第 2 章,目标和原则;第 3 章,国家对技术转让交易的管制;第 4 章,限制

性惯例;第 5 章,技术转让交易当事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第 6 章,对发展中

国家的特殊待遇;第 7 章,国际协作;第 8 章,国际体制机构;第 9 章,适用的法律和争端的解决。目前,尽管序言和大部分章节已达成协议,但在第4 章和第 9 章的内容以及第 1 章和第 8 章的部分条文方面,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仍存在严重分歧。因此,该行为守则至今还没有获得最后通过。为了促进南北方之间技术转让的发展和协调,每 4 年召开一次的贸发大会都对技术转让方面的工作提出新的任务,审议新的问题。同时,贸发会议还专门成立了技术转让委员会,作为专门处理技术转让问题的常设机构,并且在秘书处内设技术咨询服务处,其任务是应发展中国家的要求,提供技术和业务援助,包括培训方案。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国际技术转让与合作领域发挥协调作用是从其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又称“乌拉圭回合”)开始的。在这一轮谈判中,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新的谈判议题之一(另外两个新的谈判议题是国际投资问题和国际服务贸易问题)。经过谈判,最终达成并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TRIP)。《协议》有 7 个部分,共 16 条。《协议》在前言部分确认了知识产权为民事权利,肯定了指导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的目的, 包括发展和技术两方面的考虑。确认有必要促进充分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同时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本身不得构成贸易壁垒。该《协议》在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方面所进行的带根本性的改革在于,它把保护知识产权由过去仅仅通过国内法实施向通过国际法实施的方向过渡。《协议》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1996 年 1 月 1 日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成员方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并在世界贸易组织范围年实行统一的争议解决机制。可以肯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实施(1995 年 1 月 1 日)将是对国际技术转让与合作领域的国际协调的一个有力推动。

联合国发展体系的主要活动是帮助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协调南北经济关系,同时,该体系在协调国际技术转让与合作方商也作了大量的工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换个角度看,也就是努力缓解南北方之间技术发展的不平衡,也就是在进行国际技术领域的协调工作。发展体系中较主要的技术协调组织有:开发计划署、工业发展组织、人口活动基金、粮食与农业组织、技术合作促进发展部等,例如,仅 1988 年一年,工业发展组织就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数额力 1.2 亿美元的技术援助。

(三)在国际金融领域。联合国在这个领域中的主要经济协调组织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集团。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稳定国际货币体系和促进国际货币领域的合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该组织的宗旨是:促进国际间的货币合作,协调成员国的货币金融政策;消除妨碍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推动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稳定国际汇兑,避免各国货币竞争性贬值;提供中长期贷款以协助成员国克服国际收支困难;加强同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共同研究国际金融领域内的重大问题。它的具体作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在一定时期内起着稳定货币汇价,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作用。一国货币对其他国家货币汇价的稳定是国际贸易正常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特别是在世界市场上的商品大部分以期货交易方式销售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所以,货币汇价的稳定和正常的货币兑换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在战后 20 多年的时间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的固定汇率制度,使得世界货币体系相对地较为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由于汇率大幅度波动而引起的国际金融关系的巨大动荡。可以说,战后以来,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较快,与战后的固定汇率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而在这方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70 年代初,以美元为中心的战后资本主义货币体系瓦解,浮动汇率制取代了固定汇率制,国际货币制度改革日益成为世人瞩目的问题。为了深入研究货币制度改革问题,基金组织前后于 1972 年和 1974 年成立了国际货币制度改革和有关问题委员会(简称“20 国委员会”,1974 年 6 月解散)和关于国际货币制度问题的临时委员会(简称“临时委员会”), 从事这方面的工作,以便使自己在新形势下继续对国际货币金融领域的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协调。

其次,缓和某些国家的国际收支困难,提供一定数量的国际信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业务活动,就是在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暂时不平衡时, 以卖给外汇的方式,给会员国提供贷款支持。一些国家也正是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各类贷款,解决其国际收支困难,使这些国家在出现国际收支逆

差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从事正常的进出口业务,从而有利于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70 年代以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特别提款权代替美元,目前该组织的所有信贷业务往来均以特别提款权计算。

最后,调整了国际货币关系。生产和资本国际化的发展,已使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互相依赖程度日益加深。客观上,它们要借助于一些专门的国际经济组织来协调相互间的经济关系,并使之进一步扩大, 这样一方面可以缓和彼此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也避免由于缺乏必要的国际协调而导致出现严重的经济危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等国际组织一样,正是适应了这一经济发展的客观形势,使自己承担起一定程度上协调世界经济范围内的国际贸易、国际货币和国际资本关系的使命,使战后初期国际货币领域内的混乱状况得以相对稳定,使 50 和 60 年代的固定汇

率制度得以较充分的发挥,也使 70 年代以来国际贸易的较大发展具备了相对有利的条件。

世界银行集团包括三家金融机构(即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它们总的任务和作用就是以低于国际资本市场的利率和相对优厚的条件向其成员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发放贷款。世界银行侧重向成员国政府或由政府担保的私人企业提供用于生产性投资的长期贷款,期限可长达 20—30 年,但申请贷款一定要有工程项目计划。作为世界银行附属机构的国际开发协会,又称第二世界银行,其宗旨是:以比世界银行更为优惠的条件向成员国中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促进其经济发展。贷款期可长达50 年,免收利息,每年只收 0.75%的手续费,贷款可部分或全部用本国货币偿还。国际金融公司是世界银行的又一附属机构,它的主要业务是向成员国的私人企业或私人同政府合资经营的企业提供贷款或协助筹措国内外资金,但不需政府担保;同时还可对成员国的私人企业进行股本投资,或转售对私人企业的投资以加速资金周转。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集团是联合国系统发放贷款,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的主要机构。1978 年以前,工业国的借用额占 60%以上;1979 年以后,发展中国家的借款占 97%,主要是非产油的发展中国家的借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 1990 年 5 月达成新的增资协议,其资本拥有量将

由 1200 亿美元增加到 1800 亿美元,这将大大增强其提供贷款的能力。在 1991

年 7 月至 1992 年 6 月结束的 1992 财政年度,世界银行发放的贷款总额共计

152 亿美元。目前,世界银行已决定将其资本由 950 亿美元增至 1710 亿美元。随着银行资金的增长,贷款额不断增加,70 年代平均每年承诺不足 50 亿美元,近几年来,每年平均承诺超过 100 亿美元,其中 1993 财政年度达 170 亿美元,当然世界银行的贷款额和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相比,差距还很大。世界银行附属机构之一的国际开发协会,其 80%以上的贷款提供给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低于 427 美元的发展中国家。在 1991 年 7 月至 1992 年 6 月结束的1992

财政年度,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贷款数额为 65 亿美元。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集团还在缓解 80 年代初以来所发生的国

际债务危机方面发挥了作用。进入 80 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外债数量激增,

截至 1994 年底已达 2 万亿美元左右,一些国家不能到期还本付息,曾发生债

务危机。自 1982 年秋墨西哥首先爆发债务危机以来,接着先后又有 30 多个发展中国家发生债务危机。为了缓解这一危机,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集团作了不少工作,如大大增加了世界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出了分别解

决的债务战略、协商和督促发达国家更好地向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贷款和援助。另外,近几年几乎年年都把债务问题作为年会的一个重要仪题,以使债务双方经常保持接触并不断协调市场、观点和寻找解决办法。当然,国际债务危机的根本解决有赖于对现存的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深刻的变革和在更大范围内采取更有力的根本性措施,而这些都不是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集团所能完全担负的。

总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集团在国际金融领域发挥了重要的协调作用,近年来,这两个组织的合作关系日益密切。在国际金融领域,起协调作用的属于联合国系统的经济组织除上述两个之外,还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一些基金组织也起到了一定的协调作用。

(四)在国际发展和南北经济关系领域。在这个领域中,联合国系统有相当多的经济组织从事着经济协调的工作和任务。较重要的经济组织有;经社理事会(以及五个地区经社委员会)、技术合作促进发展部、开发计划署、贸发会议、工发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和人口活动基金等,这些组织整体上通常被称为联合国发展体系。长期以来,联合国发展体系向南方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援助,并帮助培训技术、管理和信息人员。据统计,联合国组织 60%的人员和约 50

%的各种经费都用于促进南北之间的合作,这些工作推动了发展中国家技术、管理和生产水平的提高,有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召开有关会议并通过相应的决定,对国际发展和南北经济关系起到了协调作用。由联合国及其系统内经济组织召开的有关国际发展和南北经济关系领域的会议很多,其中影响和作用较大的会议有:联合国大会第六届和第七届特别会议、第一次和第二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及工发组织和贸发会议分别召开的几届会议。在上述会议上通过的较主要的决议有:《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宣言》和《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关于工业发展与合作的利马宣言》及《行动计划》、《援助最下发达国家八十年代新实质性行动纲领》、《九十年代援助最不发达国家行动纲领》、《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商品综合方案》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从 60 年代开始,联合国相继制定并执行了三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

60 年代制定的第一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基本上得到了执行;70 年代制定的第二个十年发展战略,执行结果不好,战略中规定的各项指标都没有达到;80 年代执行的第三个十年发展战略,由于某些发达国家不积极承担义务,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又遇到了严重困难,所以确定的指标到 1990 年也未能完成。尽管如此,人们还是应当承认,联合国所制定并执行的三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的。1990 年 10 月 9 日,联合国国际发展战略恃设全体委员会通过了第四个发展十年

(1991—2000 年)国际发展战略。该战略的宗旨是:确保 90 年代成为发展中国家加速发展和巩固国际合作的十年。为了实现上述宗旨,战略中对 90 年代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政策与措施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五)在信息的国际传递与合作领域。联合国系统的绝大部分经济组织都具有促进信息的国际传递与合作的职能,都在从事信息方面的国际协调活动。国际经济组织作为信息机构的突出特点是,它所收集、整理和加工的信

息是国际性的、综合性的和系统性的。同时,它所拥有的绝大部分信息亦是公开性的、可获取的和面向世界的。在收集和整理信息方面,国际经济组织的作用是:(1)建立国际信息汇集制度,把分散的国别信息资料汇集起来,由此把国际组织变成国际信息中心。(2)制定统计信息定义和标准,以使各国提供的信息是统一的和可比的。

国际组织作为信息汇集、加工和交流的国际中心的意义在于,它们把越来越多的分散的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汇集起来,又通过加工整理把它们扩散到世界范围,由此成为集散信息的桥梁。信息的交流比其他形式的联系更紧密地把各国联系起来,这对于促进世界经济的协调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象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每年提出的世界发展报告和进行的大量专题研究,工发组织、贸发会议对世界各国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工业发展状况、贸易地位等问题进行的研究,联合国秘书处和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对跨国公司发展及影响所进行的四次大规模调查等,都成为认识和了解这方面问题的权威资料。同时,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贷款项目,联合国发展体系的援助项目等都伴有认真的可行性研究,这种研究亦为受授国提供了大量的参考信息;并且,由联合国系统经济组织负责召开的国际会议、安排的人才交流以及建立的信息库等也能加快信息的国际传递与合作。

联合国系统经济组织出版的信息出版物主要有:《统计年鉴》、《人口年鉴》、《统计月报》、《国际贸易统计年鉴》、《世界经济概览》、《世界发展报告》、世界银行《年度报告》、《世界经济展望》、《金融与发展》

(季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度报告》、《国际收支统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活动》、《开发计划署活动》、《工业产权》(月刊)、《版权》

(月刊)、《贸易与发展评论》(季刊)和一些不定期的报告、文件与刊物等。

联合国系统经济组织不仅在以上五个领域起到了经济协调的作用,而且还在国际商品和服务贸易领域(主要通过世界贸易组织、贸发会议、国际贸易中心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主要通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以及国际旅游等领域发挥着相当重要的协调作用。

联合国系统的国际经济组织在经济协调方面作用的发挥也受到一些因素的限制,协调的过程也充满矛盾、障碍和曲折。当前,至少有两个因素影响联合国发挥更全面更积极的协调作用:第一个因素是,联合国的大部分经济组织,尤其是比较主要的经济组织多数为发达国家所控制,一定程度上听命于少数发达国家,因而所作决定有时受他们左右,不能公正地协调国际经济关系。第二个因素是,联合国的经济技术援助活动,在捐款停滞的状况下, 效率不但未提高,反而下降了。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联合国技术援助专家的费用大高,而且越来越高,如 1980 年平均每人每月约 4500 美元,

而到 90 年代初已升至 10000 美元左右;另一方面是联合国系统绝大多数机构不断膨胀,人员越来越多,虽经裁减,1992 年联合国的职员仍有 10100 人, 这导致行政经费开支居高不下(如 1990—1991 年度联合国的财政预算达到

19.83 亿美元,比 1946 年的 0.194 亿美元增长 100 倍以上)。以上情况说明,联合国系统的经济组织从机构设置、决策体系到运行机制和功能都面临着进行改革的任务。

今后,联合国系统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协调中的前景怎样呢?应当说前景是光明的。作出这个判断的根据是:战后 50 多年以来,联合国在一定程度

上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对世界和平和社会进步的呼声与要求,在促进社会、经济和科技等国际协调与合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富有成效。这种状况将来无疑还会发展下去。还有,随着政治集团意识淡化和世界多极化进程的发展,大国对于国际事务的控制能力已经削弱,加之政治解决国际冲突成为潮流,经济竞争激化需要更有效的国际协调,因此,联合国及其他国际多边组织在国际事务中将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