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贷款

(一)政府贷款的概念与性质

政府贷款(GovernmentLoan)是一种以国家政府的名义提供穹接受的优

惠性贷款,资金由政府从国家财政预算中拨出,具有双边经济援助的性质, 也称为双边官方援助性贷款。

政府间提供经济发展援助贷款的形式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有关组织机构的不断完善,发放该类贷款的数额也不断增加。

政府贷款可分为以下三种:

  1. 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贷款。提供贷款的主要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属“发展援助委员会”17 个成员国的政府,如美国、德国、日本、英国、法国等。这些国家提供的双边援助性贷款一般都是定向的。英国主要给予南亚和非洲的英联邦国家;法国则集中使用于非洲法语国家;德国的援助计划是全球性的,目前多数在非洲国家和中东地区;日本的重点在亚洲,其中更以东南亚国家为主要受援国;美国历来重视社会主义国家周围的国家和地区、拉美国家和中东国家。在政府贷款中,这一类是最重要的。

  2. 发展中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贷款。石油输出国组织的 13 个成员

国中,有 10 个国家提供援助性贷款,其中 7 个是阿拉伯产油国,如科威特、沙特阿拉伯等。这些国家在两次世界性石油提价中积累了大量的石油收入, 开始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成为仅次于西方工业国家的第二大援助集团。由于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影响,受援国主要是阿拉伯国家。这类贷款是南南合作的重要内容。

  1. 社会主义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贷款。50 年代开始,经互会成员国在相互提供贷款的同时也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提供贷款的国家主要是苏联。80 年代以来,它的援助主要集中在越南、古巴、阿富汗等国,其中尤以越南与古巴为多,我国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也曾利用过苏联的政府贷款。自 50 年代中期开始,我国也曾先后向 90 多个非洲、亚洲和拉美发展中国家提供政府贷款。

(二)政府贷款的特点 1.利率低、附加费用少,含有一定的赠与成份。政府贷款分无息贷款和

计息贷款。无息贷款即贷款免付利息,只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计息贷款即贷款要支付利息,年利率一般在 1%一 3%左右。至于附加费用,主要是两种, 承诺费和手续费。所谓承诺费是贷款方因借款方没有按期使用贷款,造成贷款人资金闲置不能生息而向借款人收取的一种补偿性费用。手续费是指贷款人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收取的费用。费率通常为贷款金额的 0.25

%0.5%, 一 般 不 超 过 1% 。2.还款期长,有一定的宽限期。政府贷款属于中长期贷款,因此贷款期

限较长,一般为 10 年、20 年、甚至到 40 年。有关贷款的期限,贷款协议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从贷款协议规定开始提款之日起到规定截止提取之日止的期限为贷款提取期,或称使用期,一般规定为 1 至 3 年,或 5 年。从协议规定开始还款之日起到还清全部本息之日为止的整个时期为偿还期,或称还款期。政府贷款的偿还期较长,一般为 20 一 30 年左右。宽限期也称宽缓期,

指贷款偿还期内开始的若干年中只付息不还本的期限。宽限期一般不超过 10 年。贷款的本金在宽限期满后开始偿还,或一年一次,或每半年一次,一般为每半年还一次。

3.贷款的程序比较复杂。借款国在确定备选项目的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以保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为此需要相当长的

时间,俟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初步拟定以后才能向贷款国提出申请,经贷款国政府审查认可并作出承诺后,两国政府才能就贷款条件进行双边会谈,直至达成协议,通过两国政府换文后签字生效。由于程序复杂,所费时间一般都较长。因此,对于一些急需资金、时间性强的建设项目,利用政府贷款不一定是适宜的筹资方式。

(三)政府贷款的赠与成份及其计算公式

政府贷款的优惠性主要表现在贷款一般都含有一定比例的赠与成份。所谓赠与成分(GrantElement,GE),它是用于衡量贷款优惠程度的一个综合性指标,影响这一指标的参数包括年利息率、偿还期、宽限期、每年偿付次数和贷款期内的贴现率五个。由于每年偿付次数一般均定为每半年偿付一次,贴现率则按综合年率 10%计算,所以前三个参数更为重要,它们直接影响到赠与成份的大小。一笔贷款是否为优惠性的,或者其优惠程度到底如何, 并不是一目了然的。这就需要通过计算来确定它所含的赠与成份,按照国际惯例,优惠性贷款所含的无偿赠与成份必须在 25%以上。通常用如下公式计算:

 1 − 1 

r / a  (1 + b)aG (1 + b) am

GE = 100 × (1 −

)1 −

d 

d(am − aG) 

GE 一赠与成份,即贷款金额票面价值的一个百分数r—年利率

m—偿还期G—宽限期

a—每年偿还次数(每半年 1 次,即一年 2 次) d—每期贴现率,按综合年率 10%计算(经济合作和与发展组织确定的

惯例)

(四)政府贷款的政治因素和限制条件 1.政府贷款一般都带有明显的政治性质。两国之间是否有良好的外交与

经济合作关系,往往是贷款国政府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因此,两国关系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双边援助性贷款还要受到贷款国财政预算和国内政策以及借款国政局是否稳定等因素的牵制。

  1. 贷款一般为项目贷款,不提供自由外汇,而是限于贷款国的货币。在金额上,一般不提供借款国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

  2. 贷款的全部或部分限于采购贷款国的设备、物资、软件技术或支付劳务费用。这种限制贷款用途的规定有利于贷款国的商品和劳务输出。有些政府的贷款虽然不限制借款国必须在贷款国采购,但规定应在“合格货源国” 采购其所需商品。所谓合格货源国采购,就是允许借款国用招标方式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以及该组织所属“发展援助委员会”所规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合格货源国”采购使用贷款的商品。这种规定也只不过是对采购限制有所放宽而已。

  3. 要求借款国在借入贷款时连带使用贷款国一定比例的出口信贷。这种限制条件结合上述关于借款国采购商品的规定,不仅仅有利于贷款国的商品输出,而且能带动贷款国的私人资本输出。

(五)混合贷款的内容

如上所述,在同一笔贷款中,既有政府的低息优惠贷款,又有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团提供的利率高于政府贷款的信贷,两者作为一个整体的借贷即称为混合贷款,其综合利率比商业银行信贷的利率低。提供混合贷款也要求借款国使用该项贷款购买贷款国的物资设备。80 年代以来,以这种方式提供的贷款日趋增多。这是由于利用混合贷款对于借款国的较大建设项目而言, 既能避免单纯的政府优惠贷款往往会有额度不足的缺点,又能避免借入商业贷款利息过高的负担。对于贷款国而言,可利用政府贷款带动私人资本输出和扩大商品出口。从我国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实际情况来看,80 年代以来, 除科威恃、日本等国提供的是单纯的、长期低息的、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政府贷款外,其他如英、法、加拿大、丹麦、比利时、意大利、瑞士、瑞典、澳大利亚等国向我国提供的基本上都是混合贷款。

(六)政府贷款的程序

利用政府贷款,从借款国提出申请到双方达成协议、签字生效,支付贷款,直至项目建成的整个过程,不但时间长,而且每个阶段都要经过一定的手续。各国政府贷款的程序和主管以及推行的机构也不尽相同。尽管如此, 综合各国程序的共同之处,仍可大致归纳为如下几个环节。

  1. 贷款项目的准备和对外提出;

  2. 贷款国对项目的评估;

  3. 承诺与换文;

  4. 贷款协议的谈判和签订;

  5. 物资采购;

  6. 贷款的支付;

  7. 项目的监督和峻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