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南北对话在国际经济协调中的作用

南北对话又称“南北会谈”或“南北谈判”,是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就改革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协调南北方经济关系而举行的谈判。自 70 年代中期以来,曾召开过两次南北对话会议。首次南北对话会议于 1975

年 12 月在法国巴黎举行,会议的名称是“国际经济合作会议”(又称“巴黎

会议”)。出席这次会议的有代表 77 国集团的 19 个发展中国家的部长级代

表和 7 个发达国家的部长级代表以及 1 个经济集团(欧洲经济共同体)的代

表。会上成立了能源、原料、发展和金融事务 4 个委员会,作出了协商一致的议事原则。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一些问题存在意见分歧,因此当时会议没有取得什么具体成果。1976 年 9 月,19 个发展中国家提出了一套详细阐明其立场的文件,要求发达国家选出愿意讨论的问题,进行一揽子谈判和解决。1977 年 5 月 30 日至 6 月 3 日,在巴黎举行最后阶段的部长级会议, 通过了《国际经济合作会议报告》。发达国家作出三项承诺:原则上同意设立稳定原料价格的共同基金,即原则上同意进行“商品综合方案”的建设; 向低收入国家提供 10 亿美元的特别援助基金;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这些承诺同发展中国家的要求相距甚远。另外,会议在能源、债务和对国际经济制度实行结构性改革等重要问题上未能达成协议,因此会议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

第二次南北对话会议是 1981 年 10 月在墨西哥的坎昆举行的,这次会议的名称是“关于合作与发展的国际会议”,因在坎昆召汗,故又称“坎昆会议”。会议由墨西哥和奥地利两国出面召集,参加会议的有 22 个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其代表。在这次会议上,各国领导人阐述了他们对南北经济关系的看法和主张,并就解决一些领域的具体问题(如商品、贸易、能源、粮食、金融货币等)广泛地交换了意见,这对促进已陷入僵局的南北对话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近年来,南北对话方面较有成效的范例主要是四个“洛美协定”的签订

和普遍优惠制的实行。“洛美协定”是欧洲经济共同体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一些国家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经济贸易协定。四个“洛美协定” 分别于 1975 年、1979 年、1984 年和 1989 年签订,并分别于 1976 年、1980

年、1985 年和 1990 年生效。前三个“洛美协定”的有效期都是 5 年,第四

个为 10 年。四个“洛美协定”的签订不仅涉及的国家较多,而且是在南北关系处于僵持的情况下进行的,因而对于深化签约国间的政治经济关系,促进南北对话与合作已经并将进一步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

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它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的一种关税制度。1968 年第 2 届联合国贸发会议通过了建立普惠制的决议。1970 年第 25 届联合国大会采纳了这项决议,并确定 18 个工业发达国家

作为优惠提供国。1971 年 7 月 1 日普惠制开始实行。根据普惠制决议,普惠

制具有 3 项原则:一是普遍性,即工业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给予优惠待遇;二是非歧视性,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三是非互惠性,即工业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反向优惠。目前,世界上总共有 27 个给惠国,实施 16 个普惠制方案,受惠国和地区达 190 多个。普惠制的实行对促进和扩大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和经济增长,协调南北经济贸易关系起到了明显的积极作用。当然,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给惠国在确定受惠国范围、受惠商品品种方面规定了种种限制措施(如免责条款、预定限额和复杂的原产地规则等)以及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企业对普惠制缺乏了解和重视,这影响了普惠制作用的充分发挥。

90 年代初以来,南北经济关系出现区域集团化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参加到区域经济集团之中,增加了同集团内发达国家之间的对话与合作。这样,就使南北对话在区域和微观上得以发展,通过化整为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南北经济问题。

应当承认,南北对话在解决债务危机、实施商品综合方案、改善技术转让条件和增加官方发展援助(目前仍未达到联合国规定的应占发达国家国民生产总值 0.7%的目标)等方面的进展和效果并不理想。南北对话今后发展的总趋势将是在斗争与合作相互交叉的状态下,步履蹒跚地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