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关税同盟

欧洲共同体 12 国(未包括 1995 年 1 月加入的奥地利、芬兰和瑞典三国) 有土地 236.5 万平方公里,3.47 亿人口,1992 年的 GDP 合计 7.05 万亿美元(已超过美国当年 GDp5.95 万亿美元①。12 国出口总额约占世界出口总额的 1/3。所以,共同体 12 国的经济实力在世界经济和世界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建立关税同盟力图把共同体 12 国市场建成一个用关税壁垒保护起来的内部商品、资本、劳务和劳动力自由流通的统一市场。1958 年欧洲共同市场成立前,比荷卢关税同盟早已取消了三国间的关税和贸易限额。从 1968 年 7 月起,6 国之间的工业品关税已全部取消。英国、丹麦、爱尔兰于 1973 年加入欧洲共同体,应在 5 年内取消内部关税和配额,统一对外税率,实际上从

1977 年 7 月 1 日起,在 9 国范围内已完全取消关税和配额,并统一了对外关税。

值得指出的是,关税同盟建成后非关税壁垒依然存在。由于成员国经济

① 联合国《1996 年统计年鉴》,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1994 年),国际货币基金《国际金融统计》

(1996 年 12 月)。

政治发展的不平衡,一些国家在经济恶化时就采取非关税壁垒等其他保护措施,如出口补贴、税收制度以及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等。对于非成员国或外商,一般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如“罗马条约”第 115 条款(又称“保障条款”),它规定“共同体成员国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停止间接进口,即不准或限制其他成员国从第三国进口的产品在本国市场上流通”。又如,为防止外商直接投资流入共同体,共同体制定对成员国内组装产品的外国组装件和配套元器件征收关税的新法规。1987 年夏,欧共体修改有关反倾销税的法规,把反倾销税范围由进口工业制成品扩大到进口部件。再如 1988 年 7 月

12 日欧共体宣布一项指令,规定在欧共体倾销货物的外国公司必须提高其产

品出口价,而不能以承担反倾销罚款来保持其市场占有率。此外,从 1989 年起欧共体实行差别性优惠税制;凡工业品进口量超过欧共体进口总额 20% 者,取消优惠税待遇;在纺织品方面,一国的出口产品数量占共同体 1983~ 1985 年进口量的 10%时,就不再享受普惠制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