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用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或法律选择无效时,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一般将此称之为客观标志原则。所谓客观标志指的是与合同本身的要素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而不是指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一般理解为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属人法、法院地法、仲裁地法等等。这一原则的适用不是从某个单一的要素考虑,而应从合同的订立、履行、各自营业地,以及双方订立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等方面综合考查和衡量后才能具体确认。究竟适用何法律,则由受诉法院或仲裁机关去选择。

由于法律的适用涉及到各方主体的利益,因此,反映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适用上就有不同的学说和主张。

如对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截然不同。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起草《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的过程中,77 国集团提出,涉及到受让国主权和公共秩序的合同,应当适用受让国的法律, 违反了这个原则的任何条款都是非法的,私人交易所适用的法律应该是与该交易有直接的、实际的和持久联系的法律,以便在国际技术转让中真正获得效益。西方和原苏联东欧国家集团认为,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就合同的效力、履行以及解释等方面自由地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由仲裁机关或法院去确定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我国没有对涉外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专门的规定。因此,应适用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我们认为适用技术受让方所在地法为宜。因为(一)国际技术转让合同,许可方向受让方转让技术,不是合同履行的完成,而是合同履行的开始,且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受让方要比许可方承担更大的责任;(二)如牵涉到专利或商标的技术使用权的转让,则要由受让方依照本国有关规定或根据合同进行保护, 要由受让方利用这些新技术在国内进行生产制造和组织国内外销售。可见整个合同的履行基本上都是在受让方国家进行的,与许可方相较,合同与受让方国家有着更为密坷的联系。

又如国际劳务合作往往牵涉到三方的法律,一方是雇主国的法律,一方是受雇工人所属国的法律,一方是工人实际从事劳务活动地的国家法律。以上三方法律,哪方法律与劳务合同有最密切联系?这也是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凡雇佣大量外籍工人的国家认为既然工人为该国公司所雇佣,该劳务合同应受雇主国的法律支配;而一些大批输出劳动力的国家则认为,国际劳务合同,应适用劳动者的属人法。现在比较多的法学家认为,国际劳务合同的实施不是在被雇佣者的国家,而是在从事劳动地国家,故认为,劳动实施地国家同国际劳务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现在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和国际条约

都是这样规定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有如下司法解释: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等等。这些原则,符合国际上多数国家的通常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