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际经济合作争议的解决一、一般解决方法概述

由于国际经济合作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繁多,因

而解决国际经济合作争议的途径和方法,具有多层次、多形式的特点。

在公民和公民,公民和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争议,一般地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和国内司法救济的方式解决。

一方为国家,另一方为公民或法人之间的争议,如外国私人投资者同东道国政府之间发生的争议,由于东道国政府的经济管制措施,如国有化、冻结外汇或限制出口引起的纠纷,可提交“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按其仲裁规则处理,也可以采取国内救济方式,在东道国司法诉讼解决。

缔约国之间对条约或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发生的争议,可通过谈判、仲裁或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争议解决的具体形式分为:

(一)协商、谈判

协商是指民事经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进行磋商, 在彼此认为都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协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都由双方确定,当事人直接见面,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易于消除误解,明确责任,这不仅可以使具体的权利义务争议得到解决,而且对稳定和发展双方的信任与合作关系有利。因为这种方式手续简便,花费较少,气氛比较缓和, 是一种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广为采用的形式。故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

谈判是指发生争议的有关国家政府派出代表进行外交谈判,以解决两国间的冲突和分歧。

(二)调解、斡旋和调停

调解是经济合作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第三者的参加主持下自愿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纠纷的第三人不能对争议双方施加压力,调解协议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有仲裁、司法诉讼外的调解,也有仲裁裁决和司法判决前仲裁机关、法院的调解。现在出现了“联合调解”,即由双方各自所属的忡裁机构派一人或同等数目的人员充当调解员共同进行调解。调解方式同样具有灵活、方便的特点,因而在涉外经济纠纷中运用得较为广泛。即使在双方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先不将争议提交仲裁, 请有关权威人士或某个组织对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申请仲裁。调解方式适用于国际经济合作的民事经济纠纷。

斡旋是指第三国斡旋于当事国之间,为他们提供协商的机会,促使他们

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调停系指第三者或国际机构以调解人身分直接参与,协调当享人之间意见,提出解决条件,以求达成解决争议协议。斡旋和调停往往结合在一起进行,两者并无严格区别。

(三)仲裁

仲裁,亦称“公断”,即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或双方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对双方所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仲裁与调解虽然都是在第三人主持下进行的,但调解是基千当事人的自愿,自动履行协议,而仲裁有当事人自愿的一面,也有其强制的一面。仲裁裁决的作出不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

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纠纷不能通过调解或调停解决时,往往采用仲裁的方式来处理。因为仲裁方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比司法程序简便,裁决及时, 费用较低廉,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仲裁分为国际商事仲裁和专门的国际经济仲裁。

(四)司法诉讼

如果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在无仲裁协议时,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国际私人投资争议,外国投资者可向东道国法院起诉。

国家之间发生的经济争议引起国家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时,可向国际法院起诉。

司法程序比较迟缓,又不利于保守商业秘密,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很少采用。

由于仲裁和司法诉讼牵涉到管辖权、强制执行、法定程序等复杂问题, 内容较为广泛,因此有必要择其要者加以专门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