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境外投资的指导原则和基本做法

(一)指导原则

我国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到境外投资办独资、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遵循“平等互利、讲求实效、形式多样、共同发展”的原则。

平等互利,是我国发展对外经贸关系的重要原则,也是到境外投资能否成功的关键。中方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有关各方要相互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除了中外政府协议规定的和企业所在国

(地区)有关鼓励外国投资法规所赋予的权益之外,中方企业不要求任何其他特权,我国派往境外企业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有关法律, 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在境外投资企业中,合作各方依法具有平等协商、参与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按投资比例或合资协议的规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讲求实效,就是指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过程中,不论独资或

合资,都要充分考虑中国企业自身的可能和所在国(地区)的实际需要,从实际出发,力求发挥合作各方的优势,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商定合营项目时,注意选择两国互有需要和优先发展的领域、行业进行合作, 项目规模也要根据双方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力求以最小的投资,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形式多样,是指在境外投资办企业的形式和做法,我方要充分注意所在国(地区)和合营对方的具体情况,做到因地因时因人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投资形式。项目投资采取哪种组织形式或合作方式,主要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业务性质和所在国(地区)有关法规决定。在投资方式上,中方可用设备、材料、工业产权、技术诀窍等作为投资,也可用现汇投资。境外投资企业中双方的投资比例,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由合作各方协商而定。合营企业的合作对象,可以是所在国(地区)的国营企业或私营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也可有第三国参加合作。

共同发展,是我国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宗旨,也是我国企业到境外投资的目的。由于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是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之上的,在投资过程中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投资方式,因此企业经营必将促进我国和所在国(地区)有关经济技术领域的共同发展。就合营企业而言, 通过共同投资和共同经营,合作各方企业可获得多方面的利益,并使中国和所在国(地区)直接或间接获得相应的经济、社会效益。中国在广大的第三世界国家投资办厂,有利于这些国家开发自然资源,发展其民族经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需要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所需技术装备水平与我国工业设备条件接近。以中国的技术设备和材料作为投资在这些国家办企业,有利于开发当地人力资源,提高当地工人素质,增加就业机会,有利于促进南南合作,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上述四项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中国在开展境外投资活动中的独特风格,对引导我国境外投资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声誉, 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基本做法 1.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我国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形式,主要有合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两种。(1)合营企业是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重要形式

合营企业是当前国际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也是最常见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指两个以上的法人、自然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一种企业形式。因而,这种投资形式无论对外国投资者还是所在国(地区)及当地投资者都是有益的,也是双方乐于采用的。

我国在境外开办的台营企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合资经营,即股权式经营;二是合作经营,即契约式合营。

A.合资经营企业

股份武合资经营企业,是按所在国(地区)的公司法或有关法规由合营者共同投资组成的作为经济实体的公司形式。这种合营企业一般都在所在国

(地区)登记注册,成为独立的法人,能独立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有资格起诉和被起诉。台营各方按自己出资的比例,对企业行使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企业设有一定的管理机构,作为法人代表,如董事会、股东大会、业务委员会等。我国境外合作经营企业通常设有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人事、政策和有关事宜;董事会由出资各方代表组成,负责公司重大决策。有的合营公司不设股东大会,只设董事会,作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份式合营企业中合营各方的股权分配,依据国际惯例和各国立法,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

  1. 对等型。即在资本出资、经营参与、责任分担和利益分享方面,合营各方均处于平等地位。如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按照当地法律,我国企业与合营对方采取 50%对 50%或合营三方各持 33.3%股权的合营方式。

  2. 参与型。指合营一方对企业有积极的经营支配权,他方参与经营,但居于从属地位。有积极支配权的一方,对合营企业负主要责任,属于其出资者的子公司性质。通常情况下,参与方持有低于 50%的股权,但从法律上讲, 并不意味着享有 51%股份的合营一方就当然有积极经营支配权,有时可根据合营章程另行规定。

C.联合型。这种合营企业以资源开发的联合企业最为典型,通常是由几个公司或社团共同参加开发业务,在共同承担开发风险和开发费用的前提下,对将来开发的矿产、石油等资源,按各方参加的比例共同参与产品分配。这种合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在共同承担项目本身的经济风险和开发风险的同时,还要共同承担有关的其他风险。联合型合营虽然允许合营者退股,但退股者必须放弃以前支出开发费用的偿还请求权,这与其他合营型退股及股份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同,在合营协议中必须作出明确规定。

股份式合营企业中的股东或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所在国(地区)的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在股东协议或合营合同以及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合营公司的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商定的比例投入或认股,也可部分由合营公司向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台营公司的一切资产和产品属公司所有,债务也由合营公司负责。合营公司按所在国(地区)法律规定纳税后,营业利润由股东按待股份额分红。

B.契约式合营企业

契约式合营企业,也称合作经营企业,是按所在国(地区)的合同法或有关法律组建的并非独立法人实体的合作形式,一般不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在所在国(地区)单独登记注册,而由合营各方分别以法人身份在所在国(地区)登记注册。

由于契约式合营企业的合营各方根据台营契约经营共同的企业或事业, 各方的出资不采取股份的形式;承担风险,共负盈亏,也不按股份分担,而是根据合营契约中约定的分成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所以这种合营是合营各方按所签订的协议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经济合作关系。

我国在境外开办的合营企业,除了极少数资源开发项目采取合作经营以外,绝大多数项目都采取合资经营。在合资经营企业中,主要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这种组织形式,责任有限,风险较小;股东稳定,关系密切; 机构精干,易于决策;公司的设立、经营、解散、结业也都比较容易。

(2)独资企业是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一种有效形式

独资企业是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传统形式,也是一种常用的有效形式。由于独资企业形式较之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其他投资形式有许多优

点,如投资者自己提供全部资本,自主独立经营管理企业,自己承担风险,无论在资金运用、投资决策上还是在采用先进技术或科学管理方法上,都能

充分发挥投资者的积极作用。对于所在国(地区)来说,既不出资,也不承担风险,又能通过外国投资吸收资金、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同时还可通过税收增加所在国(地区)财政收入。因此,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独资企业都得到很大发展。在一些发展中国家, 外商独资企业的数量甚至超过合营企业的数量。因此,独资企业成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一种重要的有效形式。

我国境外独资企业主要集中在贸易行业中。这是因为投资建立贸易性海外企业的目的是为了直接扩大我国商品出口,有自主经营的必要性。而另一方面,这类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资金需求量不大,我国公司可以做到独资经营。

与此同时,在我国境外投资企业中,少数非贸易企业也采取了独资经营的方式。这些企业中包括一些投资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它们多以资源开发和加工为主,如采矿、远洋渔业、森林采伐和木材加工等。由于中方投资王体进行了认真的可行性研究、科学的投资决策和拥有比较熟练的国际市场营销技能,使这部分企业经营顺利,经济效益也比较好,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所以,海外独资企业作为我国境外投资的有效形式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境外独资企业一般也采取责任有限公司的形式。

此外,我国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机构,在境外还设立了代表处、办事处或常驻贸易小组。按国际惯例,这种办事机构属非盈利单位,不得从事直接的商务活动,而只能为其所代表的法人或组织收集信息、联络有关事宜。因此,这些驻外办事处和代表处原则上不属于境外投资企业。

2.境外投资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拟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事业单位), 应是经我国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的、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拥有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能力。

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法人到境外投资,开办符合下述要求之一的企业, 可获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1. 能提供货源稳定、质量符合要求、价格有竞争力的、国内需要的原材料或产品;

  2. 能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3)能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4)能扩大设备、材料和其他产品的出口; (5)能扩大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业务;

(6)能为所在国(地区)或国际市场提供所需的产品并能盈利。3.投资环境、项目、合营对象的选择

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要对国际市场的投资环境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在分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投资环境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 政府当局愿意同中国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在合作遇到困难时,可通过政府间协商得到解决,特别应该考虑到与中国政府签有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去投资;

  2. 政治形势比较稳定,不会因政局不稳或政府更迭造成对中国企业财产

和人身安全的威胁;

  1. 当局管理外来投资,法律齐备,对我方资金确有法律保障,赋税比较宽松;

  2. 经济发展比较稳定,市场容量可观;

  3. 外汇管制松动,我方所得利润及其他合法收益可以自由汇出等。有些国家和地区对外来投资限制较严,税率较高,投资回收和利润汇出又没有保证,尽管这样的国家可能拥有较好的市场容量等优势,但我国投资者到那里投资开办企业要特别慎重。

选择项目时,中方首先要考虑:项目能利用当地资源或引进先进技术; 符合项目所在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优先领域,可享受优惠待遇;投资少、效益好、易管理;能发挥中国的技术经济优势;带动技术、设备或其他产品出口,减少现汇投资。

选好合营对象是合资企业成功的关键之一。合营对象要选择有良好资信和经营能力、资金充足的法人或自然人。要了解台营对象的经营历史、经营作风、经营渠道和收支、负债情况,以及在当地的声誉等。合营者在当地的威信和社会、经济、政治地位是很重要的,因为在异国他乡投资经营,会遇到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若由中方投资者出面解决,往往是事倍功半,不如当地合作者出面斡旋来得方便、快捷、有效。一个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合营对象对合营企业的建立和经营至关重要。

4.境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确定一个境外投资项目的重要方法,就是可行性研究。即首先对与项目有关的资金、资源、能源、厂房、场地、交通运输、劳动力素质、劳动力价格和福利、环境保护、税收、利润、生产工艺和技术、销售渠道和市场等因素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研究,取得准确可靠的数据,再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实事求是地分析各种利弊所在,得出正确的结论,作为决策的依据。资源开发项目要特别注意考察资源的储量和质量;生产性项目要注重供、产、销条件;旨在引进技术的项目则务必要掌握合营对方的技术水平。可行性研究的核心是效益,既要考虑项目投资后的直接效益, 也要考虑由此项目带来的综合效益。

起草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基本情况拟办企业名称、合作各方名称、注册国家或地区、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

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中方股东额及自有资金额, 出资方式,资金来源构成。

合作期限,合作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责任。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概况、结论、问题和建议。

  1. 产品方案及市场需求情况

应包括对销售预测、销售方向、产品竞争力、产品方案、建议规模和发展方向等的阐述。如果产品将近销国内,需要对国内市场情况进行分析。

  1. 现有资源、原材料、能源和交通运输等配套情况。(4)建厂条件及厂址选择方案。
  1. 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

包括技术来源、设备产地及其在国际市场的技术级别、生产方法、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选型方案的比较。

  1. 生产组织结构及经营管理方式。

  2. 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及其依据。(8)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资金总额、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和贷款的偿还能力、偿还方式及担保方等。资金总额中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和建设期利息等。

(9)拟投资项目经济分析与投资环境评价。

包括财务分析、国民经济评估、不确定因素分析及政治、法律、环境评估。对项目评估要采用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方法以及敏感性分析法来进行项目效益和收支情况分析,以全面、周到地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

5、协议、合同、章程的订立和生效

慎重商谈和妥善签署有关阶议、合同和章程,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对在境外投资企业尤其是开办合营企业十分重要。

合营各方在初步接触中所签订的意向性协议、备忘录等,表明了各方的意愿,是进一步探讨、协商以至最后决定合作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营合同的依据;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应慎重对待,不能草率行事。

合营企业合同(或合营协议、股东协议、购股协议),是合营企业设立和经营的基础,是合营各方合作共事的保证,也是调解、仲裁或诉讼的基本依据。其内容既要充分体现平等互利的原则,又要符合所在国(地区)的有关法律和政策。鉴于合营企业合同有效期长、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因此, 签订合同前要经过详细考察,周密考虑,充分协商,注意文字严谨,必要时聘请律师咨询,使合同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境外投资企业章程是企业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的根本准则。章程必须反映合营各方的根本利益和要求,符合境外投资企业合同原则和所在国(地区)的法律。

境外投资企业的有关协议、合同和章程正式签订后,必须履行法律手续。境外投资企业的成立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要得到中国和所在国(地区) 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中国政府颁发的批准证书和所在国(地区)政府颁发的营业许可证,并在所在国(地区)登记注册,使境外投资企业得到法律的保护,享受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