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直接投资

一、国际直接投资概念

如前所述,国际直接投资主要是指伴有企业经营控制权的生产要素或一揽子资源(apackageofresources)的移动。在这里,“经营控制权”是说, 投资者对生产要素的移动即海外企业或资产应拥有一定的股份,从而构成对企业有相当的支配和控制权。“生产要素或一揽子资源的移动”是指资本、劳动力、技术、管理和信息知识的移动。这就是说,国际直接投资并不卑是资本的投入,而是众多生产要素的投入。并且,生产要素或资源的移动也并非完全是跨国界的移动。投资者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直接在东道国或第三国筹集资金、利用当地的劳动力或技术,从而实现生产要素的全球最佳配置。具体而言,凡是在国外收买或参与当地企业的股份、在国外建立了公司或合资企业,实现了生产要素或资源的转移,并对所从事的企业经营活动,实行部分或全部的控制,便构成了国际直接投资的行为。

至于究竟拥有多大的股份或控制,才达到有经营控制权,尚未有统一的标准,各国的解释和立法也不一样。一般说来,凡一国居民或企业掌握了外国公司 50%或 50%以上的股份,或者掌握了外国公司 25%或 25%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就被认为占有或控制了这个外国公司。美国政府确定直接投资的标准是:凡是拥有企业表决权股份达到 25%者,即可认为享有控制权, 其投资则属于对外直接投资。但是,美国商务部及国会则认为只要享有股份达 10%,能足以控制企业者,也属于直接投资。如果并非购买股份而是长期贷款者,其借贷关系是以参加企业经营为条件的,仍应认为属于直接投资的范畴(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贷款等)。日本根据通商产业省有关规定,把在外国企业中日方出资比例占 25%以上的投资或贷款,作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原则性概念。日方的投资或贷款,如果达不到 25%,但是符合以下条件者也属于对外直接投资。1.派出人员;2.提供生产技术;3.供给原材料;4.购买产品;5.资金援助;6.签订总代理商合同;7.与投资企业建立永久性的长期经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