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适用东道国法律

直接投资,包括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场所支配行为地法,即适用东道国法律。根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也应无条件地适用合同当事人中的主权国家一方的法律。因为履行地点在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勘探所在地;同时在场所所在地登记注册,取得场所所在地国的法人资格。适用场所所在地法律,有利于合作经营实体业务活动的进行及其目的的实现。

根据联合国大会第 17 届会议 1962 年 12 月 14 日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

之永久主权宣言》和 1974 年联合国大会第 29 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规定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已是当今世界上普遍接受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每个主权国家在其领域之内都当然地具有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因此适用当复人一方——东道国的法律是理所当然的。

近年来在整个国际投资关系中,适用东道国法律虽已作为解决国际投资关系中的一种适用原则被人们所常用,但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项目的要求,在坚持适用东道国法律的前提下,也有通过事先协商,在合同中规定具体的法律适用条款,或由政府订立双边的投资协定或条约,直接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国的权利和义务等其他的法律适用原则的灵活规定。

与直接投资合同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工程承包等合同由于都在东道国境内履行,因此,亦一般适用东道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