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要素特殊国际移动的形式

土地要素特殊国际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土地出售。土地出售是指把土地本身作为商品或者把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出卖给外国的企业或个人。把土地本身作为商品出卖,包括把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都转让给了购买者。把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出卖时,购买者得到的只是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然在出卖者手里。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允许买卖土地所有权;在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或公有制的国家,只允许买卖土地使用权。土地售价除了受土地的供求关系影响外,还受土地的位置和自然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土地这种商品与普通的商品相比有三个特点:1.土地既可以用于生活消费也可以用于生产消费,但主要还是用于生产消费,它主要是作为一种要素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2.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可以合并在一起也可以分开买卖。3.土地的购买与消费在时间上可以不相同,但在空间上是相同的,即土地的购买者必须到土地的所在地去消费。

(二)土地出租。土地出租是指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前提下,保留

所有权,出让使用权以获取租金的一种方式,土地出租一般期限不长,租用者通常是用来满足短期内经营某项业务的需要。土地出租的租方一般无权再次转让土地使用权,并且有义务按期向出租方缴付租金。土地的租金在西方国家一般称地租,在我国称土地使用费。

(三)土地入股。是指把土地使用权折算成一定比例的股份,作为其所有者参与创办合资企业的投资条件。土地入股这种形式在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过程中采用的较普遍。把土地使用权折股作为投资条件,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科学准确的估价。入股后的土地作为合营企业的资产归企业所有和使用,入股的投资方有权取得相应的利润和其他所得。在合资企业建立的过程中,土地入股常常与地面上的厂房、仓库等生产设施结合起来一起入股。我国的合资法规定,场地使用权可以作为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另外,在创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过程中,中方合营者也可以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 但是,一般都不折价作股,这主要是由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属于非股权式台营企业的性质决定的。

(四)土地有偿定期出让。土地有偿定期出让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地出让给另一国的企业或个人。尽管土地有偿定期出让与土地出租一样涉及的都是土地的使用权,但两者问仍然存在着四个方面的差别:1.土地有偿定期出让的期限较长。例如,我国规定居住用地的最长出让期限为 70 年;工业用地为 50 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 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 年。2.面积较

大。例如,在我国海南省的洋浦开发区,一次就向外商有偿出让 30 平方公里

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 70 年。3.土地出让费是一次支付的,而不是象土地租金那样分期支付。4.外商可以将通过土地有偿定期出让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出去,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但通过租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不能再转让的。

(五)土地合作开发。是指土地所有者利用土地及其地上、地下资源, 吸引外国合作者以资金、技术或管理经验共同开发土地的一种合作形式。土地合作开发有利于解决土地所有者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不足。在土地开发后,外国合作者可以通过无偿或以较低的价格获得一定面积的土地的使用权的方式得到补偿。当然,外国合作者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也是有期限的。

(六)建立各种类型的经济特区。建立各种类型的经济特区是土地要素特殊国际移动的一种主要形式。经济特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法令划出一定范围,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采取较其他地区更开放、更灵活、更优惠政策的地区。通常用减免关税、降低土地使用费以及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等优惠政策和条件,吸引外商前来投资和从事各种经营或生产等业务活动,以达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开展和加快本身经济发展的目的。

经济特区的具体类型有以下 7 种: 1.贸易型的经济特区。其功能在于让外商在区内兔税(关税)进行商品

转运、仓储、分装与贸易。这类经济特区包括自由港、自由贸易区、自由边境区、对外贸易区和保税区等具体形式。在这类经济特区内,一般不实行贸易管制,对一般性的进出口商品不征收关税,而只对少数特殊规定的进口商品,根据情况征收少量进口税或禁止进口,或要求按特别规则处理。这种经济特区较多地设在港口、码头、车站、机场和边境地区。例如,巴拿马的科

隆自由贸易区和英国的利物浦自由港就属于这种类型的经济特区。 2.工业型的经济特区。其功能在于吸收和利用国外资金与技术在区内投

资设厂,利用当地廉价劳动力,从国内外采购原材料进行工业生产和制造, 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到国外市场销售。这种经济特区的叫法并不统一,有的国家叫出口加工区或出口工业区,也有的国家叫客户工业区或促进投资区。如新加坡的裕廊出口加工区和韩国的马山出口加工区属于这种类型。

  1. 工贸结合型的经济特区。这种经济特区兼具贸易型经济特区和工业型经济特区的两种功能,外商既可以在区内从事贸易活动,也可以在区内从事投资生产等工业方面的活动。德国的汉堡和亚洲“四小尤”之一的香港就属于这种类型的经济特区。另外,一些贸易型或工业型的经济特区近年来也开始向工贸结合型的方向发展。

  2. 科技型的经济特区。其功能在于吸引国内外企业到区内投资设厂,集中发展技术、知识密集型的高科技产业及其产品,加速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步伐,推动技术进步,扩大技术、知识密集型产品的出口。这种经济特区的具体形式有:科学工业园区、科学公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园区和尖端工业区等。这种经济特区一般设在大学和科研机构较集中的地区。例如,台湾省的新竹科学工业园区、新加坡的肯特岗科学工业园区、英国剑桥科学公园及中国北京中关村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都属于这种类型。

  3. 金融型的经济特区。这种类型经济特区的功能是在国际资本融通的税率、管制、保密和服务等方面提供比区外更为优惠的政策和更为有利的条件, 以吸引更多的外资来此设立银行或金融机构,以促进该区金融业的繁荣和发展。这种类型经济特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离岸金融中心、国际银行业自由区和金融贸易区等。例如,巴哈马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离岸金融中心,美国纽约于 1981 年设立了国际银行业自由区,中国上海浦东开发区内专门设有陆家嘴金融贸易区。

  4. 旅游型的经济特区。这种类型经济特区基本上都设在旅游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在区内实行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前来投资,创办旅游方面的企业,如宾馆、饭店、娱乐设施、运输企业、旅游食品和纪念品加工企业以及各级旅行社等,以促进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国际旅游业的发展。这种类型经济特区的名称也不统一,有的叫旅游开发区,有的叫旅游度假区。目前,我国已批准设立 11 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5. 综合型的经济特区。其功能是加快特定地区经济发展的速度,特别是加快落后地区的开发。这种经济特区不是简单地为某种单一的经济目的而设置的,而是以综合开发某一地区的经济为设区目的,它往往兼具有前面几种经济特区的特点和功能。这种经济特区的面积一般都比较大,在其内部可分别设立各种其他类型的经济特区,如巴西马瑙斯自由贸易区和我国已设立的5 个经济特区就属于这种类型。

以上我们把经济特区主要划分为 7 种具体类型,这主要是依据各类经济特区的特点和功能划分的。按照其他的划分标准,我们还可以把经济特区划分为其他一些具体类型。如根据设区国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划分,可以把经济特区划分为发达国家的经济特区、新兴工业化国家与地区的经济特区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特区几种具体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