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外直接投资主要类型和方式

(一)对外直接投资的类型 1.直接诱发要素类对外直接投资:

①资本导向型投资。投资者受国内资金膨胀压力,为解决资本过剩,将资金转移出去,以获取更高的利润。如日本、台湾省等的对外直接投资。

②生产效率导向型投资。投资者在具有廉价生产要素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生产,利用东道国低廉劳动力,以便降低生产成本和运输费用,提高生产效率。近年来,日本、亚洲四小龙纷纷将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东南亚及我国沿海一带,其投资诱发要素主要就是投资国劳动力成本上涨,以尽量利用当地劳动力。

③自然资源导向型投资。投资者为了在原料资源丰富的国家地区获取短缺资源,确保原材料来源及价格的稳定,或在东道国就地加工和销售,直接进入当地市场和第二国市场。例如,我国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进行森林开发、铁矿资源开采的投资项目。

④技术与研究导向型投资。投资者在技术发达国家投资设厂,直接研究、开发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新生产工艺及新产品设计,从而为本国提供先进技术、科技情报和管理知识,培养技术管理人才。如亚洲四小龙在美国“硅谷”投资建立科研开发基地。

2.间接诱发要素类对外直接投资

①出口导向型投资。投资者为了突破各种贸易障碍,在东道国就地生产、就地销售,扩大出口带动国内贸易增长,维护东道国出口市场并通过第三国向目标市场出口。如韩国为了进入 1992 年欧洲统一大市场,积极在欧共体成员国内或在西班牙、葡萄牙等国设厂生产彩色电视机及其他电子产品,以逃避贸易壁垒和关税的限制。

②进口替代导向型投资。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生产产品,以抵销外国产品涌入本国而占领市场。同时,由于投资国国内产业结构及市场变化,市场上出现了替代商品,国外的同类产品大量涌入,此时为了适应这一变化和冲击, 投资者加强了海外市场的开拓和生产。目前,许多国家企业都力求加速企业跨国生产及经营,变外部市场为内部市场,通过国外的生产保持其在国内市场的垄断地位和产品优势。

③竞争导向型投资。投资者为了适应全球或区域经济发展趋势,抢先在海外投资,以防御竞争者抢占市场。在垄断竞争市场上,当某一投资者率先在海外投资兴办海外企业时,其他的投资竞争者也立即会跟随进行防御性投资,以防对手独占市场。当前世界经济集团化及各区域性经济组织和共同市场正在加速发展和扩大,这势必将促使各国之间为争取原有市场或开拓新市场而展开投资及跨国生产的竞争。

④协调导向型投资。投资者为了改善和加强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与协调,开展国际经济援助,消除政治和贸易摩擦而进行的对外直接投资。这种投资更多考虑的是政治利益,而不是经济利益。

⑤逃避导向型投资。投资者为了逃避本国政府的经济管制,寻求安定环境和政治稳定性而进行的对外投资。

综上所述,对外直接投资诱因要素组合论基本上反映和包括了诱发影响各种不同类型导向的投资要素,各种导向型投资的划分有助于我们明确投资动机,综合利用自身的优势,在对外直接投资跨国经营中选择适宜的投资类型及方式。

(二)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1.收购企业

收购企业是指投资者通过股票市场及资本市场购买国外企业的股份或者是出资购买国外现有企业和倒闭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根据对外直接投资概念,凡是收购达到了对企业有经营控制权的程度即属于对外直接投资。投资者可根据本身的跨国经营战略和东道国的投资法律,来决定股权参与和收购经营控制权的程度。一般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购买企业的全部股份,从而取得经营控制权;二是仅购买部分股份,取得经营决策权;三是只购买少许股份,放弃购买经营控制权及决策权。

收购企业作为投资的一种方式,有利有弊,有利之处在于能使投资者迅速进入海外市场,并利用国外现存的生产设备、技术工人、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品牌商标和销售渠道,在较短时间内推出产品,形成规模效益,从而占领东道国市场和返销国内或海外。

收购方式不利之处在于难以准确估算收购企业的资产和后续投资规模, 难以分析经营风险以及东道国政府颁布的限制法律如反托拉斯法、外来资本股权限制和行业限制等。

因此,投资者采取收购方式时首先必须充分评估收购企业资产状况,选好收购对象,成立收购考察研究小组,对收购企业的财务、产品经营范围、

渠道、技术水平、人员素质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等进行详细、全面的考察与可行性论证。

  1. 股权式投资

股权式投资是指以一揽子资源(资金、技术、设备、原料、专利)形式投资国外,经营企业,并对企业拥有经营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投资。股权投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形式:

①在海外设立分公司或销售机构;

②建立加工装配厂;

③设立少数参股的合资企业(持有 49%以下的股份);

④设立多数参股的合资企业(持有 51%以上的股份);

⑤设立拥有全部股份的独资企业(持有 100%的股份);

⑥设立财团式的投资企业。

投资者在选择股权投资方式时,应根据本身的投资优势和战略考虑决定具体投资形式。在经营的组织管理与法律形式上应尽可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使其责任有限,减少风险;在合营企业中应利用股权优势取得经营控制权,其策略有两种形式:一是取得过半数(51%以上)的股权,股权越大, 控制权也就越大;二是通过股权分散而取得多数股权,在合资企业中可由很多家企业或投资者联合出资,以分散东道国所拥有的股权。

  1. 非股权投资(非股权安排)

非股权投资是指不以拥有股权进行控制和目的的投资方式。它是利用对海外企业所需要的各种资源、技术的控制,并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来实现落实。常见的非股权投资方式有以下几种:

①技术授权合同。它是投资者或企业将研究出的专利权、商标及制造加工技术转让给当地企业,收取技术转让费用。它可直接参与产品生产、控制产品设计和工艺技术。

②管理合同。它是指投资者或企业将先进的企业管理技术运用于当地企业管理,签订提供有关培训服务合同,收取管理提成费。

③生产市场销售合同。它是指投资者与当地企业订立提供产品和市场销售的合同。通过这类合同,投资者或企业可以控制对方原料及生产材料、产品的供应及销售。

投资者采取非股权投资方式可以通过隐蔽的方式对当地企业进行适当的控制,它既可减少经营风险,又可以通过若干合同形式以及技术管理和销售机制获得利润和控制权。

70 年代以来,非股权投资方式得到广泛的应用,已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方式和过渡到股权式合资经营的预备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