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北美自由贸易区一、美加自由贸易区

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前身是美加自由贸易区。1983 年加拿大提出关于建立

美加自由贸易区的设想,1985 年开始正式谈判,经多次协商,于 1987 年 10

月 4 日达成一项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并于 1989 年 1 月正式生效。

(一)协定的基本内容

1.1989 年 1 月 1 日起 10 年内取消一切关税,减少或取消非关税壁垒, 促进劳务和投资的自由化;

  1. 建立自由、公开的能源贸易,以保证能源供应;

  2. 双方将都取消要求政府只购买本国产品的各种限制;

  3. 双方将共同组成一个具有最终约束力的仲裁机构来处理两国间的贸易摩擦等。

(二)美加自由贸易区建立的主客观条件

进入 80 年代,世界经济的多极化,区域经济的集团化趋势和美国在世界经济中地位的相对下降,在这种地缘政治关系、共同的经济利益和外部条件作用下,迫使美国和加拿大也建立自由贸易区和进而建立北美共同体,以与欧洲共同体抗衡,井防止日本的环太平洋合作向美洲地区渗透。美加自由贸易区的形成是被迫针对欧共体于 1992 年建立西欧统一大市场和日本搞环太

平洋地区经济合作所作出的对策。

美国和加拿大地理上同处北美地带,两国南北相邻,其领土面积为欧共体的 8.6 倍;人口合计约 2.80 亿,而欧共体为 3.47 亿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名列世界前茅。美加经济长期往来密切,加拿大占美国对外贸易总额的22%,美国在加拿大进出口贸易总额中所占比重达 75%。加拿大的对外投资地区构成中,在美投资所占份额己由 1975 年的 52%上升到 1986 年的 71%, 其对外投资越来越集中于美国。加拿大对美国在经济上的日趋依赖,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促成美加联成经济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