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欧洲经济共同体及其发展

一、欧洲经济共同体概述

欧洲经济共同体,又称欧洲共同市场。1957 年 3 月 25 日法国、西德、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署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共同体成员国是垄断资本主义和国家垄断机制高度发达的国家,随着国际市场争夺尖锐,为了对付来自美国的经济霸权,共同发展各自的国民经济,根据 1957

年签订的罗马条约,于 1958 年建立欧洲共同市场。

欧洲经济共同体是一个一体化目标较高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以实行经济、科技和政治全面联合为目标的区域性国家集团,它对外实行贸易保护政策,对内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和清除生产要素自由移动的各种障碍。

1957 年 7 月 19 日到 12 月 4 日,上述六国议会先后批准了“罗马条约”。根据规定,罗马条约从 1958 年起生效,1959 年正式实施欧洲共同市场的任务。其主要内容有:

  1. 六国之间成立关税同盟,在为期 12—15 年的过渡期内,所有货物的关税和类似关税的捐税都要逐步分阶段降低,直到完全取消;同时,逐步废除进口货物的数量限制,并逐步建立统一的对外关税率和贸易政策;

  2. 实现共同市场内部商品、劳动力、劳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3.制定共同竞争规则,消除各种限制和歧视竞争的协定和制度;

4.协调各成员国的捐税立法,使其逐步趋于一致;5.规定了六国共同农业政策的基本原则,筹建农业共同市场;6.制定共同的运输政策,统一运费;

  1. 制定能协调成员国经济政策的准则,稳走各成员国的国际收支;

  2. 设立欧洲投资银行,目的在于促进制定一个共同投资政策;9.建立联系国制度,凡与成员国维持特殊关系的某些非欧洲国家和海外领地,可以成为共同市场的联系国;

10.设立欧洲社会基金、海外领地开发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