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贷款的实施程序

政府贷款(GovernmentLoans)是双边发展援助的主要形式之一。它是指援助国政府利用其财政资金,向受援国政府提供的一种期限较长,无息或低息贷款。政府贷款一般具有两重性质,即优惠性和限制性。优惠性主要表现为贷款的期限和宽限期较长、利率较低、即具有一定的赠与成分,按照国际惯例,政府贷款的赠与成分不得低于 25%;它的限制性主要表现力附加条件较多,即援助国要求受援国将贷款的全部或部分用于购买援助国的设备、物资、技术和劳务,有时还附带有很多诸如“民主、人权、多党制和市场经济” 等政治条件。由于政府贷款是以国家政府的名义提供与接受的,其资金来源于援助国的财政预算,并通过列入国家财政预算支出的资金进行收忖,因此, 政府贷款必须经过援助国和受援国政府双方签署正式的贷款协议,并由两国的立法机构加以批准方可执行,政府贷款一般由援助国政府主管财政的部门或通过该部门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提供。政府贷款对援助国或受援国来说都是一种涉外业务,但它与国内业务又是密不可分的,其中的很多工作往往是同时或交叉进行的,由于提供政府贷款的各援助国的内部机制、具体做法均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一般大体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

(一)由受援国选定贷款项目,并与援助国进行非正式的会谈。在受授国向援助国提出项目贷款的要求以前,受援国申请项目贷款的单位应与受援国的有关主管部门一起共同协商并选定需要贷款的备选项目,在准备申请贷款的备选项目确定之后,由受援国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以政府的名义与贷款国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非正式的会谈,并将申请贷款的备选项目提供给贷款国进行研究。双方经过仔细的研究和磋商,开始对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和筛选。

(二)援助国对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对备选的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是援助国选定贷款项目的基础。援助国为确保受援国所借款项到期能够还本付息,并使援助性贷款用于受援国急需建设或能够促进受援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项目,就必须对借款国的经济状况和未来的发展前景进行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评估,以了解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可行性。调查一般可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援助国对受授国提交的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计划进行调查和研究;另一种是援助国派调查组到借款国进行实地调查,其内容主要包括受援国的工农业生产、资源、工业基础设施(包括能源、交通运输、电讯等)、管理水平、进出口、国际收支、偿债能力、经济政策、有关法规、近期规划和长远发展目标等。援助国在调查的基础上开始对备选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从确定项目到提出项目贷款的全部过程,以及项目形成的背景和特点;项目是否符合受援国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目标;项目的工程总体规划在技术上的可行

性;项目的实施计划是否切实可行(包括资金来源、执行机构、施工方式、计划与进度、材料的采购方法等);项目的预算(包括土地、设备、原材料、动力与燃料、人工以及其他费用);项目的贷款计划和支付时间表;项目在财务上的可行性;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等。

(三)援助国与受援国举行正式会谈,并由援助国通过外交途径对项目贷款进行正式承诺。在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援助国与受援国开始举行正式会谈,以确定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合作领域或项目,贷款金额和贷款的各项具体条件等。在经过双方正式会谈并确定了贷款项目和各项具体条件之后,援助国则通过外交途径向受援国正式作出提供项目贷款的承诺,即援助国向受援国允诺提供贷款的项目、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等。

(四)商谈贷款条件、签署贷款协议。在援助国和受援国政府间的正式会谈中所谈的贷款条件往往是总体的或是原则性的,而不是具体的。有关项目贷款的各项具体的财政条件和实施细则有时在政府间的会谈中确定,有时由两国政府委托各自的中央银行或其他有关银行来商谈确定。在援助国正式作出贷款承诺并确定了具体条件以后,两国政府正式签署贷款协议。政府贷款协议的签订方法是根据项目建设工期的长短确定的。如果贷款的金额较小,建设项目又能在一年左右完成,签订一个贷款协议即可。如果贷款的金额较大,项目建设又需要若干年才能完成,这种贷款协议则有两种签订方法: 一种是日本式贷款协议签订方法,即在项目建设工期内,每年签订一个贷款协议,直至项目建成,它亦称年度贷款协议签订方法,年度贷款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来确定本年度的贷款金额,在年度贷款协议签订之前,两国政府必须事先换文;另一种是科威特式贷款协议签订方法,即不论项目贷款金额的大小和项目建设工期的长短,一个项目只签订一个贷款协议,如果一笔贷款用于一批项目,而且贷款的金额又较大,援助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一般先签署一个总的《谅解备忘录》,然后再逐项进行谈判,谈成一个项目,签订一个贷款协议。

复习思考题 1.国际发展援助的概念与开展国际发展援助的必要性。

2.国际发展援助的方式与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