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欧洲共同体的共同农业政策

欧洲共同体的关税同盟和共同农业政策是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的两大支柱。共同农业政策,又称“绿色欧洲”,旨在实现共同体农业走向一体化, 其主要目标是实现“罗马条约”规定的市场统一性,共同体优先性和财政支持三原则。由于共同体各成员国在政治上所处的情况和利害关系不同,特别是国民经济和农业结构的差异,生产要素和农产品在价格上的不同水平,使农业一体化比关税同盟的建立存在着更严重的分歧和矛盾。德国、比利时、卢森堡农产品自给率较低,需大量进口;而法国、意大利、荷兰农产品自给率较高,某些农产品还有剩余可供出口,说明建立农产品共同市场可发挥各自的区位优势和生产要素比较优势。共同农业政策是六国为了维护共同市场的存在,在矛盾的基础上相互协调和妥协的结果。

  1. 建立统一的农产品市场,各成员国农产品可在共同体内自由流通。为此分五个阶段使一体化程度不断深化。第一阶段从 1958 年到 1961 年,逐步

削减内部关税和进口配额;第二阶段从 1962 年到 1969 年,实行取消共同体内部农产品关税和进出口配额,以及统一农产品价格和进口关税制;第三阶段从 1963 年到 1984 年,是共同农业政策调整、巩固阶段;第四阶段从 1985

年到 1991 年,为实现统一市场作准备;第五阶段从 1992 年起,形成商品、资本、劳务、人员“四大”自由流通的统一市场。

  1. 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

共同农业基金出自共同体财政收入,1981 年达 240 亿。其具体来源是: 成员国从第三国进口工业品关税的 90%上缴;成员国从第三国进口农产品的差价税的 90%上缴;成员国向消费者征收的商品销售税(即增值税)1%为限缴纳给共同体;不足部分再按各国国民生产总值在共同体内所占比重分摊。从 1971 年起,农业基金纳入共同体预算,不再另行征集。

  1. 共同农业政策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果:
  1. 推动共同体农业生产的国际分工、专业化协作,增加了农业生产和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在 1961—1968 年,1969—1973 年,1974—1978 年三个阶段,农业劳动生产率平均分别递增 7.1%、66%、3.7%,超过同期经济和工业的年递增率,它们分别为 4.4%、4.4%、2.3%,和 5.5%、5.6

%、3.1%。

目前共同体农业生产率最高的是荷兰,每个农业劳动力可供养 112 人,

其余依次为丹麦—100 人,比利时和卢森堡—88 人,英国—85 人,德国—62 人,法国—44 人,爱尔兰—32 人,意大利—21 人,希腊—10 人。

  1. 提高了农产品自给率。在对外征收差价税的保护下,共同体农产品得以维持较高的统一价格,通过内部流通和竞争,内部市场自给率大大提高, 并有剩余扩大外销。从共同体 9 国 1970 年和 1979 年主要农产品自给率的对比中可以看到,70 年代初,共同体农产品自给率还只有 85%,进入 80 年代, 自给率已上升到 108%,小麦、食糖、奶类、家禽肉已成为净出口国。

  2. 农业人口的收入水平和生产水平有很大提高。目前共同体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收入差别已大大缩小,1984 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 11000 美元, 人均农业产值为 8648 美元。农业地区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缓和了农村人口向城市的盲流,挽救了农业的衰落,保持了就业率。

  3. 促进了农业结构改革和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农业实行集约化经营,农场规模从 1960 年平均低于 10 公顷,上升到 1977 年的 17 公顷。农业实行机械化,广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良种繁殖,兽医学进步促进畜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