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经济合作保护的法律适用

由于国际经济合作是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关系,因此, 就产生了根据何国法律、或者根据哪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来确定合作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解决合作主体权利义务纠纷的问题,即涉外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合作关系的种类不同,法律适用的依据也有所不同,选中并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可能是国内法,也可能是国际法;可能是当事人一方的国内法,也可是另一方当事人的国内法,甚至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国的法律。在国际合作关系中有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关系,有自然人之间、经济组织之间,自然人和经济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关系。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是双边或多边条约。一个条约只要是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国家主权原则,体现缔约国各方利益,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不损害非缔约国的利益,就是有效的,对当事者各方均有拘束力,各方必须善意履行,其效力及于缔约国双方的全部领土,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涉外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除了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关系之外,大多是通过涉外经济合同来实现的,因此, 我们研究国际经济合作主体权利保护的法律适用主要也就是研究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