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利用外资的管理

(一)利用外资工作的管理机构

借用国外贷款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计划、联合对外的方针,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编制计划,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国外借款的外汇登记和管理,由下列部门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和统一对外:外国政府贷款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世界银行贷款由财政部负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亚洲开发银行等机构的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的贷款由农牧渔业部负责,国际商业银行的贷款和发行国际债券由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等机构负责对外办理。贷款项目建设,按项目隶属系统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吸收外商投资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根据国务院各部门的分工,吸收外商投资的综合管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分工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业务活动,还应分别接受税务、审计、劳动、物价、外汇管理、海关、商检、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吸收外商投资工作。为加强对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国务院设有外国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利用外国投资的方针、政策、规划及重大措施进行研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在利用外国投资方面的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搞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宏观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有关涉外经济立法和司法工作。

国家计划委员会根据发展国民经济的要求,提出中长期和年度利用外资的规模、使用方向和限额以上的项目,并组织有关部门及地区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择及方案的论证:组织审批限额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安排落实国家重大的利用外资项目的人民币配套资金;对各部门、各地区编制的利用外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统一审定后,分别纳入各级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方面的问题。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审批限额以上的老企业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帮助协调解决该类企业投产后在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管理外国政府贷款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归口部门,具体负责:草拟利用外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谈判、签订政府问贷款协定;归口管理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对外洽谈、签约、合同审批和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之间开展投资业务的研讨,组织项目洽谈等促进投资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同外国政府谈判签订双边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对各部门、各地区利用外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组织业务培训;汇总统计全国利用外资的情况。

(二)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

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按隶属系统,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国家计划委员会商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正式对外洽谈,并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才能对外正式签约;总投资在人民币 2 亿元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计划委员会

组织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总投资在人民币 2 亿元以下的,和地方部门限额以上的,由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在贷款总额度内,按隶属系统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报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这些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在收到文件后一个月内提出, 由原审批机关复议。

项目确定后,由有关归口部门对外正式商谈,签订协议,然后列入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

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经政府审查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计划主管部门(技改项目由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企业合同、章程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凡属于国家限制投资、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需国家综合平衡、产品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或超出地方政府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限制举办的服务贸易类项目,如机场建设、宾馆饭店、商业零售、租赁、货运代理、金融、保险等项目以及设立投资性公司、股份公司等,均需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凡不属于上述规定之内的限额以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机关审批。地方政府的审批权限,沿海省市为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 万美元以下,内地省市为 1000 万美元以下。地方政府批准企业设立后, 要按规定将有关文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为了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自情况将其审批权限内的审批权进一步下放到地市级人民政府。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审批机关批准后 30 天内凭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工或开业。

我国利用外资已经取得的成绩举世瞩目。自 1978 年至 1995 年,我国实

际使用的外资总额约计 2500 亿美元,成为世界上吸收利用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通过利用外资,有利于弥补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扩大了生产能力;引进了先进技术,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学习了一些先进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国家的财税收入。同时,也有力地促进了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发展,扩大了出口创汇;推动经济体制的改革,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总之,利用外资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今后,我国将坚持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的方针,以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为重点,进一步改善结构,提高成效和水平。引进外资不能单纯追求数量,更多注重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逐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为内外资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在进一步扩大外资引进的同时,加强对外资投向的引导,优化外商投资结构, 使外资更有效地发挥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