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依据基金契约并按本准则的要求订立托管协议。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托管协议。四、托管协议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

的内容,并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五、在不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和本准则的前提下,托管协议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当事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六、凡对托管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准则是否作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托管协议中订明。

七、本准则规定的托管协议内容和格式包括:

(一)托管协议封面

(二)托管协议目录

(三)托管协议正文1.托管协议当事人

  1.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3. 基金资产保管

  4.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5. 交易安排

  6.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7. 基金收益分配

  8. 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9. 信息披露

  10.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11. 基金托管人报告

  1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3.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4. 禁止行为

  15. 违约责任

  16. 争议的处理

  17. 托管协议的效力

  18.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9. 其他事项

  20.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八、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