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证金及结算

  1. 保证金的性质、比例

保证金是客户履行期货合约的担保,客户只能在交易保证金允许的范围内买卖期货合约。

期货经纪机构可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及交易的实际情况约定保证金的比例,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向其收取的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应以现金缴纳,也可以用有市场流动性的国库券作为抵押,但国库券市值应至少折扣 10%,其具体抵押办法由双方约定。不得以银行保函充当保证金。

采用何种方式收付,如本票、电汇、现金入帐、支票等,由期货经纪机构和客户双方约定。

  1. 每日结算制度

期货经纪机构对客户的未平仓合约及帐户状况进行逐日盯市,实行每日结算制度,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由期货经纪机构向客户书面通知结算情况。

  1. 追加保证金的比例及具体制度

当用户因交易亏损或其他原因,帐户中的保证金金额低于约定的比例时,期货经纪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客户补足。追加保证金的比例及期限,应当根据交易所规定保证金比例及涨跌停板幅度约定,并给予客户适当的资金准备时间。

  1. 强制平仓的具体制度

如果期货经纪机构向客户发出了追加保证金通知,而客户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追加足够的保证金,期货经纪机构有权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对客户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强制平仓,直至帐户中的保证金余额能够维持其剩余头寸为止。

  1. 保证金的存取

客户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应按照期货经纪机构的要求存入足够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不得低于期货经纪机构向期货交易所缴存的保证金金额。

发生下列情况时,期货经纪机构可以从客户保证金帐户中提取款项:

①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其他期货经纪机构交存保证金,或者向期货交易所支付客户的交易亏损;

②按照客户的要求向其退还结余保证金;

③客户应当支付给期货经纪机构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④经纪机构与客户签订的书面协议中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提款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