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

1997 年 5 月 21 日 国发[1997]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