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基金部

关于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 年 9 月 30 日 基金部[1998]14 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基金托管人、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关于

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于每月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在本所上市基金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托管人建立基金持有人名册档案,保存每月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以及基金初次募集、权益登记日、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3.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托管人取得基金持有人名册。

  4.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获取名册,并在取得名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持有人人数、前 50 名基金持有人名单报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备案。

  5.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托管人可在非正常提供持有人名册时间从证券交易所获取基金持有人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