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说明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说明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

说明基金的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基

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 30 日内公告。

(二)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说明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列明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例如: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以上;

  5.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6. 重大关联事项;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 基金上市;

  10. 基金提前终止;

  11. 其他重要事项。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说明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每月至少公告一次,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

(四)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说明基金的投资组合每三个月至少公告一次。

(五)公开说明书

说明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应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 15 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至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公开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金简介;

  1. 投资组合;

  2. 经营业绩。具体列明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最高、最低、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基金单位每份收益分配金额、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及会计报表。基金成立不满三年者公布基金成立至今的前述情况;

  3. 重要变更事项;

  4. 其它应披露事项。例如,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如果受到处罚,应详细说明。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载明基金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和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