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网定价”发行方式

  1. “上网定价”发行方式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由主承销商作为股票的唯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股票申购。主承销商在“上网定价”发行前应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股票发行专户和申购资金专户。申购结束后,根据实际到位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主机确认有效申购。

  2. 投资者应在申购委托前把申购款全额存入与办理该次发行的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账户。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各证券营业部在申购日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申购委托。

每一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 1000 股。超过 1000 股的必须是 1000 股的整数倍。

每一股票账户申购股票数量上限为当次社会公众股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

  1. 为了方便投资者参与定价发行,证券营业部应满足新股民的开户要求,按不少于 1,000 股的申购金额为其开设资金帐户。

  2. “上网定价”发行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1. 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 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办理。

  3. 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由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自动按每 1000 股确定为一个申报号,连续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每一

中签号认购 1000 股。

  1. 上网申购程序为:
  1. 申购当日(T+0),投资者申购,并由证券交易所反馈受理情况。

  2. 申购日后的第一天,由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在申购专户中。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须在T+1

    日提供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 T+2 日上午申购资金入账。所有申购资金一律集中冻结在一家指定清算银行的申购专户中。

  3. 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公司应配合主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包括按规定提供人民银行已划款凭证部分)作为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证券交易所将配号传送至各证券营业部,并通过卫星网络公布中签率。

  4. 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摇号抽签,并于当日公布中签结果。证券交易所根据抽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

  5. 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

  1. 证券交易所在申购期(三个工作日)内集中冻结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部分(计息期三天,含法定休息日) 归发行公司所有。冻结资金的利息按银行现行有关规定按季支付。

  2. 申购日后第四个工作日,证券交易所将认购款项划入主承销商指定账户,主承销商于次日将此款项划入发行公司指定账户。

  3. 对投资者只按正常交易报单收取委托单费。主承销商委托证券交易所按照不超过发行总金额的千分之四提取发行手续费,并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各参与发行的证券营业部的实际认购金额,将该笔费用自动划转到各营业部账户。

  4. 证券交易所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发行方案,认真做好上网定价发行的准备工作,保证上网发行期间电脑主机和通讯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 证券交易所和有关各方对于尚未公开的认购结果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