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 年 6 月 5 日 银发[1997]242 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南京城市合作银行, 深圳城市合作银行,天津城市合作银行,重庆城市合作银行,广州城市合作银行,福州城市合作银行,成都城市合作银行,昆明城市合作银行,珠海城市合作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的流通转让,扩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品种,规范商业银行的债券回购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开办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为保证这项业务的顺利进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起,全国统一同业拆借中心开办国债、政策

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回购业务。

二、商业银行的债券回购业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交易。

三、商业银行办理回购业务的债券托管与结算统一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凡要开立债券托管帐户的商业银行应及时向中央国债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开户和相应的托管手续。

开办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是进一步发展我国货币市场的一项新的改革, 需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各行必须按照《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开展交易业务,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