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证券登记机构名称]集中托管;公司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在[证券登记机构名称]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股份数额],成A⑹毕蚍⑵ 鹑薣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行[股份数额],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百分比数]。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数额]股,其中发F鹑顺钟衃股份数额],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数额],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数额]。

注释:已成立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公司,发起人已将所持股份转让的,无需填入发起人的持股数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