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经营管理

(一)章程应载明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的条款,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公司实行投资分析、决策和操作相分离的制度;

  2. 公司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建立稽核制度;

  3. 公司运用所管理的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应符合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二)公司不得与任何人订立将公司所管理基金资产的业务交于该人负责的合同或协议。

(三)章程应载明对公司组织机构和主要从业人员要求的条款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设置组织管理机构,聘用管理人员。

(四)章程应载明公司自有资金运用限制的下列条款: 1.公司应保持满足日常需要的足额营运资金;

2.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在基金募集时,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少 1 年内不得赎回或者转让。前述期满后,其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规定比例的最低要求。

(五)章程应载明公司禁止行为的下列条款:

  1.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 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3. 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 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11.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2. 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