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实物国债保管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客户办理实物国债的托管手续后,实物券入库存管,其债权采用簿记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托管人保证所托管的同种实物国债券面值总额一致性。但不必是原托管的实物国债券。

第二十六条 中央公司统一管理实物国债保管库(以下简称保管库), 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委托符合条 件的金融机构担任保管库代理人,并报经财政部核准;

(二)制定保管库业务规则,报财政部核准后实施;

(三)对保管库的业务运作进行监督、稽核,对保管库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保管库代理人的权利如下:

(一)拒绝保管伪造、变造国债券;

(二)取得保管费用。 保管库代理人的义务为:

(一)确保所保管的国债券的安全;

(二)根据中央公司的指令对库存国债进行业务处理,不得挪用或出借

所保管的国债;

(三)建立严格的国债券出入库制度,按实物券种类分别登记入帐,确保“帐实相符”;

(四)按中央公司要求定期提交库存国债汇总表和明细表。

第二十八条 提取实物国债时,客户凭托管凭证到托管人处办理提券手续,托管人持中央公司出具的出库单在保管库代理人处办理提券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