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审核程序

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审核分为三个步骤: 1.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推荐

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企业,应首先向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规定的条件进行初选并出具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1. 中国证监会确定预选企业

中国证监会收到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报送的推荐材料后,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预选企业名单,报国务院批准后,将结果通知有关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

  1. 中国证监会审批

企业在接到被列为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后,应聘请中介机构按照境内外有关法规和规则的要求,制作并报送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及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程序正式行文,批准其在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具体上市事宜由公司自行向境外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出,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以上各类审核程序和收费项目,是中国证监会进行股票发行及配股审核工作的唯一标准。除此之外,并不存在其他额外程序和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