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股份及债券偿还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 6 个月后, 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 件随时转换股份。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该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

第二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后,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安排股票上市流通。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转换为股份累计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 10%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引起股份变动的,发行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于每年年检期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发行人应当及时调整转股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请求转换股份时,所持债券面额不足转换一股股份的部分,发行人应当以现金偿还。

第三十二条 法人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 5%时,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满时仍未转换为股份的,利息一次性支付,不计复利。

第三十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