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设立日期、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等;基金托管人专门设置的基金托管部及其所获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授权情况;

  2. 基金托管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3. 主要人员情况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分管托管业务的负责人、基金托管部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该基金托管的业务主管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 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其他基金名称及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1.条件;

2.程序。

(三)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

载明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并具体列明基金托管人禁止从事的行为。

(四)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财税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如果受到处罚,说明详细情况。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