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全称]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四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