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

第四十条 赎回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可以全部或按一定比例赎回未转换为股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可以不行使赎回权。

第四十一条 当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 件满足、发行人刊登公告行使

赎回权时,本所于赎回日停止该债券的交易和转股。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根据停止交易后登记在册的债券数量,于赎回日后三个交易日内将赎回债券所需的资金划入本所指定的资金账户。

第四十三条 本所于赎回日后第四个交易日将资金划入券商清算头寸帐户,同时记减投资者相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四十四条 各券商于赎回日后第五个交易日将兑付款划入投资者开设的资金或保证金帐户。

第四十五条 未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赎回日后下一个交易日恢复交易和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