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基金发起人或者由基金发起人委托的基金主要发起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基金契约。
四、基金契约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五、在不违反《暂行办法》和本准则的前提下,基金契约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当事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六、凡对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准则是否作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基金契约中订明。
七、本准则规定的基金契约内容与格式包括:
(一)基金契约封面
(二)基金契约目录
(三)基金契约正文1.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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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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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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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单位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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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设立与交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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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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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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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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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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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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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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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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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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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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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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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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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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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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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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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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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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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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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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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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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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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八、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