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有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和各地证券交易中心的证券回购 及现券交易

从 1997 年 6 月 6 日起,商业银行停止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各地证券交易中心的证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在此之前的回购合同继续执行完毕。从 6 月 6 日起,商业银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中办理。

各商业银行、各证券交易所、各地证券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要求停止并清理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和各证券交易中心的回购和现券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督促、检查辖内有关机构做好此项工作,对不执行有关要求的机构和个人,要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此项工作具体操作按中国人民银行[1997]银发 240 号文件《关于停止各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