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销机构的有关职责

  1. 承销机构应当在承销及上市推荐过程中,结合承销业务对发行公司进行辅导工作,以达到发行和上市的要求。

  2. 承销机构协助新股发行公司选择股票发行方式,起草股票发行方案(含发行费用预算表)。

  3. 股票发行前,承销机构应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负责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发行公告须载明发行方式、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企业,至少于发行前五个工作日刊登发行公告。

  4. 在发售期内,承销机构应在所有发售网点张贴或以其他形式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同时,主承销商应将每天的发行进展情况报告证监会。承销活动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应立即向证监会报告。

  5. 股票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应立即公布发行结果,并于 2 个工作日内, 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证监会发行部,7 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将发行情况总结报告、验资报告、公正报告、申购配售磁盘报至证监会发行部,并抄报地方证券管理部门。

  6. 承销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如违反上述规定和有关法规,依情节轻重给以处罚直至取消股票承销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