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 B 股帐户的通知

1996 年 9 月 20 日 证监交字[1996]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

曾于今年 6 月 28 日发文(证监发字[1996]76 号),要求你们对已经开设的B 股帐户进行清理和规范,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B 股帐户要按国务院的规定提出处理方案,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以妥善解决 B 股帐户的遗留问题。为贯彻国务院有关规定,推进 B 股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充分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利益,在交易所提供方案的基础上,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现决定:自证券交易所公告之日起,凡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投资者所持有的B 股帐户,只能卖出已有的 B 股股份,不得再行买入,在所持股份未卖出之前继续享有 B 股股东的有关权益。请你们按此通知精神,以交易所名义发布公告,并在管理、技术方面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这一要求得以落实。所采取的有关措施要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